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民一初字第17号 原告肖法臣,男,1934年12月29日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肖全保,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告董利军,男,1978年5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张振锋,男,成年(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1号豫工道成大厦22层。 原告肖法臣与被告董利军、张振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法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法臣负担。 审 判 长 李随生 审 判 员 张瑞敏 人民陪审员 吴国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晓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