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内东民初字第68号 原告周某某,女,1983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红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国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