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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住柘城县。2013年12月26日,因店内摆放一台老虎机,用于他人赌博被柘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柘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住柘城县。2013年12月26日,因店内摆放一台老虎机,用于他人赌博被柘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0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卿,河南李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志、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李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征得公诉人、被告人的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19时许,柘城县惠济乡安庄村村民安某某在安庄大街某某理发店门口,因琐事与某某理发店老板被告人吴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吴某某用剪刀将安某某扎伤。后经法医鉴定安某某系胸部穿通创合并肋骨骨折、气胸,肩部裂创,右下肢裂创,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安某某达成了赔偿52000元的协议,并已履行。安某某表示不再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安某某陈述,证人安某甲、余某某、安某乙、王某、王某甲证言,鉴定意见书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因邻里矛盾与被害人安某某发生纠纷,理应妥善解决,但吴某某在与安某某发生纠纷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用剪刀将安某某扎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献科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白 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