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红生与王吉、金景景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红生,男。 委托代理人丁武,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吉,男。 委托代理人华香敏,女。 委托代理人华远才,男。 原审被告金景景,女。 上诉人金红生与被上诉人王吉、原审被告金景景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金红生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潦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红生应当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上诉人仍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红生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庆文 审判员 宋池涛 审判员 张继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