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振莹,女。 委托代理人梅建国,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琦,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彬,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张彦凤,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周振莹诉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宛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周振莹不服原 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振莹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南阳市宛城区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彬、委托代理人张彦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刘洪海 审判员 张红彦 审判员 李郧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