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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AA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AA,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2015年1月14日、1月27日先后被中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AA,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2015年1月14日、1月27日先后被中牟县公安局、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AA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会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姚A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姚AA与韩BB、姚CC(二人已判刑)预谋后,姚AA租赁位于中牟县建设路南段的敬叶商务酒店五楼的一个房间,韩BB、姚CC购置麻将机和麻将饼牌在该房间内供人推饼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4年7月27日晚上,姚D、常EE、路FF(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该房间内推饼赌博时,韩BB、姚CC安排人员放风,并用“水箱”从中“抽水”,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抽水”的资金7600元。
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姚AA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AA没有异议,且有同案犯韩BB、姚CC供述,证人常GG、张HH、路FF、曹II、王JJ、李K、姚D、常LL、马MM、阮NN、常EE、张OO、李PP、吴QQ的证言,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AA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姚A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据此,应对被告人姚AA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1.抽头渔利7600元;2.被告人姚AA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系初犯、缴纳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认定被告人姚AA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A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海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琨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