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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亚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99号 罪犯朱亚涛,男,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8日以(2000)新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亚涛犯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99号
罪犯朱亚涛,男,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8日以(2000)新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亚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该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0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5月7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10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5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朱亚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6月21日晚8时许,朱亚涛、焦合峰、李新杰在新乡市东干道拦住谢凤云的昌河出租车,谎称去郊区白小屯村,当车行至白小屯村北河堤时,朱、焦用毛巾勒住谢的脖子,朱拿起车上的玻璃水杯猛砸谢的头部,水杯碎后,朱又接过李递过来的一把套管扳手朝谢头部猛击数下。嗣后,三人将谢拖至车厢后部,由李驾车逃离。当车行至107国道处,3人将谢抛至路边,谢因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抢劫出租车价值26840元。该犯系主犯,犯罪时未成年,原判民事赔偿及罚金均未执行。
罪犯朱亚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亚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亚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5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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