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宝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温岭市锦天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陈丽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张改换,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阳市天马空压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霍天顺。 被告霍天亮,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温岭市锦天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天马空压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霍天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岭市锦天泵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爱国,被告霍天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阳市天马空压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岭市锦天泵业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6月6日,被告收到原告空压机,合款40120元,已付款25120元,下欠15000元。催要未果,2013年3月26日向文峰区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查明被告霍天亮出具的欠条上加盖被告安阳市天马空压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印章,霍天亮辩称其只是该公司一般员工,不应承担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5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安阳市天马空压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庭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天顺到庭辩称原告提交欠条上加盖该公司印章,霍天亮是该公司员工,当时代表公司打下欠条。 被告霍天亮辩称:霍天亮是公司员工,代表公司打下欠条,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6日,被告安阳市天马空压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购买空压机欠原告15000元,员工霍天亮签字加盖公司印章向原告出具了欠据。2013年3月26日原告曾因该起纠纷向本院起诉被告霍天亮,因欠条加盖安阳市天马空压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原告应明确被告主体后另行起诉,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欠据、裁定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调查笔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安阳市天马空压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15000元,应予支持。其他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安阳市天马空压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温岭市锦天泵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温岭市锦天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安阳市天马空压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晁 震 审 判 员 王 敬 人民陪审员 焦长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