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12号 原告商丘市隆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龙海南路鑫源热电厂西50米。组织机构代码:78223305-1。 负责人杨长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永,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庆元,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孔庄乡。 被告查东风,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 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环支路25号。 负责人卞发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商丘市隆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庆元、查东风、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市隆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庆元、查东风、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隆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庆元、查东风、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宋治业 审 判 员 郭希海 人民陪审员 孙万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