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77号 原告韩素珍。 委托代理人周献亭,虞城县司法局站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韩文更。 委托代理人胡松涛,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素珍诉被告韩文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素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红卫 审判员 金 梅 审判员 李 凌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莎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