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夏少刑初字第001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亮,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雪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存金,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2010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梅,又名郭晓梅,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川、刘斌(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夏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商刑终字第11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重新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及其辩护人彭雪峰、黄振、张川、刘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3月15日凌晨三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郭店乡何孟庄孟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猪皮毒药药狗、破坏门锁的方式将孟某某家院内的四只小狗药死,一只老母羊、一只老母狗偷走,价值1200元。 2、2013年5月17日凌晨三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业庙乡贾楼村贾某甲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破坏门锁的方式将贾某甲家西屋内四只山羊偷走,价值5000元。 3、2013年6月4日凌晨两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曹集周楼周某甲家中,采取剪门锁、猪皮药狗、反挂并用绳子拴住堂屋门的方式将周某甲家院内的三只羊、三条狗药死(牧羊犬、狮子狗、大红狗)偷走,价值8800元。 4、2013年6月6日凌晨三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城关镇闫刘村后闫庄李某甲家中,采取翻墙入院、反挂院门、猪皮药狗的方式将李某甲家院内的六只山羊偷走,价值12000元。 5、2013年7月1日凌晨两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曹集乡刘营村七组27号刘某甲家中,采取在堂屋东面简易棚墙上挖洞、割羊绳、反挂堂屋门、猪皮药狗的方式将刘某甲家院内的一条狗药死后将五只羊偷走,价值10000元。 6、2013年7月19日凌晨两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济阳镇济西村申某甲家中,采取翻墙入院、反挂院门、猪皮药狗的方式将申某甲家院内的一条狗药死,六只羊偷走,价值4000元。 7、2013年7月29日凌晨三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孔庄乡小楼子村邢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院、堂屋西墙挖洞的方式将邢某某家栓在堂屋西山的一只山羊盗走,价值1500元。 8、2013年8月21日凌晨两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骆集乡张营东村张某甲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猪皮药狗、割断羊绳的方式将张某甲家院内西北角羊棚内的两只羊、院内的一条狗药死偷走,价值4000元。 9、2013年8月26日凌晨一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城关镇姜菜园村49号姜某某家中,采取在东屋后面翻墙入院、猪皮药狗、反挂堂屋门、破坏门锁、割断羊绳的方式将姜某某院内的一条小狗(藏獒)药死、羊棚内的六只山羊偷走,价值8000元。 10、2013年9月12日凌晨一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城关镇刘店村刘某乙家中,采取翻墙入院、撒玉米粒(伴有毒药)、剪断门锁的方式将刘某乙家院内的一只山羊偷走,价值500元。 11、2013年9月12日凌晨三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太平镇棉花庄村刘某丙家中,采取猪皮药狗、挖墙洞的方式将刘某丙家院内的一只狗药死、东屋羊圈内的两只山羊偷走,价值2500元。 12、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十一时许,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马头镇白庙村杨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猪皮药狗、割断羊绳、破坏门锁的方式将杨某某家院内的两条狗药死、两只山羊偷走,价值3000元。 13、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十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胡桥乡赵楼村司某甲母亲家中,趁人不备将司某甲母亲家拴在堂屋门南边的一只山羊偷走,价值1500元。 14、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三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郭店乡韩口村韩某甲家中,趁人不备将韩某甲拴在门口的一只老母羊偷走,价值1200元。 15、2013年5月19日凌晨一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刘店乡张某乙家中,采取从院南边翻墙入院、反挂堂屋门并用铁条拧锁、破坏院门锁的方式将张某乙家院内的三只母羊偷走,价值3800元。 16、2013年7月7日晚上十一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太平镇李克彦村李楼李某乙家中,采取猪皮药狗、从西屋南边挖墙洞的方式将李某乙家院内的一条狗药死、七只羊偷走,价值10000元。 17、2013年7月21日凌晨一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济阳镇尹楼村尹某某家中,采取猪皮药狗、挖墙洞的方式将院内一条狗药死、三只羊偷走,价值2000元。 18、2013年9月1日凌晨两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城关镇刘店村刘某丁家中,采取猪皮药狗、反挂堂屋门并用铁条拧锁、院子西墙挖洞的方式将刘某丁家院内一只狗药死、西屋内三只羊偷走,价值3500元。 19、2012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桑固乡吴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将吴某某家西屋南面羊圈内四只羊偷走,价值1500元。 20、2013年8月22日凌晨三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杨集镇张集村叶某甲家中,采取猪皮药狗、反挂堂屋门、西墙挖洞的方式将叶某甲家院内的一条狗、三只大公鸡药死、一只羊偷走,价值2500元。 21、2013年4月21日凌晨两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桑固乡段庄村张楼张某丙家中采取在堂屋西侧的茅房西墙挖墙洞的方式将张某丙西屋南侧的一只老母羊偷走,价值2000元。 22、2013年5月7日凌晨一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孔庄乡小楼子村李某丙家中,采取在大门西旁墙头挖洞、反挂堂屋门、割断羊绳的方式将李某丙东面羊棚内的三只羊偷走,价值4000元。 23、2013年8月29日凌晨两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济阳镇军李楼村韩楼刘某戊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破坏门锁、猪皮药狗、反挂堂屋门、割羊绳的方式将刘某戊家西院内的一只狗药死、三只羊偷走,价值4000元。 24、2011年9月22日凌晨两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何营乡后街何某甲家中,采取挖墙洞的方式将何某甲院内的两只山羊偷走,价值2100元。 25、2013年7月1日凌晨一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太平镇大刘庄村李某丁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猪皮药狗、割断羊绳的方式将李某丁家院内两条狗药死、两只山羊偷走,价值1700元。 26、2013年8月20日凌晨三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城关镇西关花园村刘某己家中,采取翻墙入院、挖墙洞、反挂堂屋门的方式将刘某己家东屋内六只羊偷走,价值8000元。 27、2013年3月1日凌晨一点多钟,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太平镇太西村魏某某家中,采取绞断门锁、割断羊绳的方式将魏某某家的两只母羊偷走,价值2400元。 公诉机关为支持其主张,当庭出示并宣读了: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光盘;6、现场勘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入室盗窃他人财产,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较短的时间内盗窃作案几十次,建议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宋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辩护人彭雪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仅凭被害人陈述,指控盗窃数额过高,被告人宋亮能积极退回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存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辩称其手有残疾,共参与盗窃作案七起,每次盗窃都是宋亮、李梅喊其去,也不知道卖多少钱,起诉书指控数额过高。 辩护人黄振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21、22、23、24、25、27起犯罪事实,只有被告人宋亮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不能认定被告人李存金参与盗窃。本案仅凭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指控的盗窃价值过高。被告人李存金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申某甲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梅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6、7、13、14、19、21、22、23、24、25、27起犯罪事实其没有参与,其参与作案最多十起,每次都是宋亮打电话让其去,其在车上坐着,从没有下过车。 辩护人张川、刘斌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梅和宋亮于2012年下半年相识,起诉书指控的第19、24起盗窃作案时间为2012年3月24日、2011年9月22日,李梅与宋亮不认识,李梅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6、7起盗窃犯罪,因2013年7月11日李梅做引产手术休息一个月,没有参与,且三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矛盾;起诉书指控的第13、14起盗窃犯罪,发生在白天,李梅供述其没有白天作案,且宋亮、李存金当庭证实李梅白天没有参与作案;起诉书指控的第21、22、23、25起盗窃犯罪,只有被告人宋亮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认定李梅参与盗窃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仅凭被害人的陈述,认定盗窃价值过高。被告人李梅没有提供犯罪工具,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和销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并部分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驾车流窜作案,多次入户盗窃。其中宋亮、李存金参与盗窃作案27次,金额为111500元,李梅参与盗窃作案23次,金额为104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宋亮所有的豫NKQ198号东风牌面包车一辆及车牌照等物品。2014年5月6日,宋亮、李存金、李梅退赔申某甲4000元,其余均被三人分赃后挥霍。 (一)2013年3月15日凌晨三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郭店乡何孟庄孟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猪皮毒药药狗、破坏门锁的方式将孟某某家院内的四只小狗药死,一只老母羊、一只老母狗偷走,价值20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一块开着我的面包车,在郭店乡何孟庄西头,大门朝南的一家。李存金打开院门,从这家偷了一只山羊,卖到了骆集乡会上了,卖了700多元钱。 2、被告人李梅供述,在今年收麦前的时候,一天晚上,宋亮拉着我和李存金,到郭店乡北边几里地的地方,把车停到大路的西边,他俩下车去的哪里我不知道。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俩牵着一只羊回来了,然后他们把我送到宋亮租的房子那里,他俩就赶会处理羊去了。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距离现在好几个月了,一天晚上,宋亮开车拉着我与郭晓梅一起,出县城往南走,然后到了郭店。那天晚上我迷方向了。在村里我们偷了一只羊,羊被我们拉到车站会上卖掉了,想不起来我分多少钱了。 4、被害人孟某某2013年10月18日陈述,农历二月份被盗1只羊,价值1000余元,毒死4只狗,价值200余元。 5、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郭店乡何孟庄孟某某家中的作案地点。 (二)2013年5月17日凌晨三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业庙乡贾楼村贾某甲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破坏门锁的方式将贾某甲家西屋内四只山羊偷走,价值50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一块开着我的面包车,在业庙乡派出所北边柏油路东沿大门朝南的一家,用液压钳剪开了门锁,在这家偷了两只山羊,后卖给车站镇收羊的了,卖了1200多元钱。 2、被告人李梅供述,距离现在有四五个月,一天晚上,宋亮拉着我与李存金到了业庙乡一个村,宋亮这次把车停在了柏油路上,然后他俩下车到了柏油路北面一个村庄,我自己在车上坐着。停了大概一个小时左右,他俩牵着两只羊出来了。把羊装上车后我们就回县城了,然后他俩又去逢会的乡镇卖羊了。这次我分了一百块钱。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大概离现在四五个月的时间,一天晚上,宋亮拉着我与郭晓梅一起到了业庙乡,在业庙乡北面有一条大河,我们到了大河北边一个村。宋亮把车放在了路上,我与宋亮到了村里,那个村子在路东,在那个村子里我们偷了二三只羊。 4、被害人贾某甲2013年5月17日陈述,今天夜里被盗4只羊,价值5000余元。 5、证人贾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17日其邻居贾某甲家被盗4只羊,价值5000元。 6、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贾某甲家中的作案地点。 7、受案登记表(报案)。 (三)2013年6月4日凌晨两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曹集周楼周某甲家中,采取剪门锁、猪皮药狗、反挂并用绳子拴住堂屋门的方式将周某甲家院内的三只羊、三条狗药死(牧羊犬、狮子狗、大红狗)偷走,价值88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今年六月份的一天,我和李梅骑着我的电动车到夏邑县城长寿广场东边的那个庄去踩点,看谁家喂羊了,我们在庄里大门朝西的一家发现那家门前放着喂羊的杨树叶,想着那家有羊。因为我去西安有事,等到第三天晚上,我从西安回来后才和李梅、李存金一块开着我的面包车到那个村偷了那家的三个羊和两条狗。当时李梅在长寿广场看人望风,我和李存金一块去偷的。李存金翻墙头进到那家后,用钳子剪坏的那家大门上的锁,我又进的家,李存金用猪皮拌的药药的狗。偷后俺三人一块到车站会上把羊卖给了下乡买羊的人了,卖了1180元钱,咋分的钱我记不清了。因为我看见那两条小狗身上长癣了,不能卖钱,我把小狗扔到去车站的路沟里了。 2、被告人李梅供述,距离现在四五个月,当时已经种上玉米了,一天晚上,我与宋亮在曹集乡周楼村西边长寿广场玩,李存金后来也到了。待到晚上十二点左右的时候,宋亮与李存金就到了周楼村里面,当时我在车附近的广场玩。停了两个多小时,宋亮、李存金就掂着两条狗、牵着两只羊就出来了。然后我们把东西装上车后就从广场往西走,还没到建设路的时候,我们把车停在了东西路的路南沿。等到天明时,他俩开车把我送到宋亮租房子的地方,就赶会去处理羊与狗了。卖给谁、卖多少钱我不知道,我没要钱。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有三四个月了,这一次是宋亮先踩点的,在夏邑县长寿广场东边的村子里。宋亮开车拉着我和李梅到长寿广场之后,宋亮俺俩到村里大门朝西的一家偷走的羊和狗,具体是几个羊几个狗记不清了。 4、被害人周某甲2013年6月4日陈述,当天夜里被盗3只羊价值5000余元,被盗和毒死的狗价值17000余元,共计22000余元。 5、证人周某乙2013年6月4日证言,其爸爸周某甲家夜里被盗3只羊价值3000余元,牧羊犬价值2000余元,红色的狗价值3000余元,宠物狗价值800余元,共计8800余元。 6、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周某甲家中的作案地点。 7、受案登记表(报案)。 (四)2013年6月6日凌晨三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城关镇闫刘村后闫庄李某甲家中,采取翻墙入院、反挂院门、猪皮药狗的方式将李某甲家院内的六只山羊偷走,价值120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六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一块由我开着我的面包车,在闫刘庄北边,我们把面包车停在了三环路上,李梅在那里看车望风,我和李存金从北向南去。在圣源学校西边的一个村庄,李存金翻墙入的院子,从这家偷了四只山羊,后来卖给了骆集乡收羊的羊贩子了,卖了2000多元钱。 2、被告人李梅供述,距离大概三四个月的时间,一天晚上,宋亮拉着我与李存金我们三个一起到了建设路圣源学校北面没多远一个村庄,宋亮把车停在了路上,然后他俩步行到了路西一个村庄。停了一个多小时,他俩牵着几只羊出来了,我印象中是三只羊。把羊装上车之后,他俩就开着车赶会,把羊卖了。这次他俩没给我钱,我也不知道卖多少钱。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偷过长寿广场这一家后边时间不长,有一天夜里宋亮开车拉着我和李梅从夏邑县北三环路往南去,在一条东西方向的小油路北边偷过一家。这一家也是大门朝南,到底偷走了几只羊我记不住了。 4、被害人李某甲2013年6月6日的陈述,当日夜里少了6只羊,价值12000元。 5、被害人李某戊的陈述,2013年6月6日,我家的6只羊被偷走了,价值一万多元钱。我丈夫李某甲心里一直惦记着被偷的羊,整天吃不下睡不好,听说周边集市逢会,就骑着自行车去找羊,在去的路上被车撞死了。 6、证人赵某某、闫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甲家6月6日被盗的情况,与李某甲的陈述内容一致。 7、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李某甲家中的作案地点。 8、受案登记表(报案)。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五)2013年7月1日凌晨两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曹集乡刘营村七组27号刘某甲家中,采取在堂屋东面简易棚墙上挖洞、割羊绳、反挂堂屋门、猪皮药狗的方式将刘某甲家院内的一条狗药死,将五只羊偷走,价值100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今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李存金说他在夏邑县县城东三环路东边的一个庄里发现一户养羊的人家。第二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三人一块开着我的面包车到夏邑县东三环路上,因为车当时出点小毛病,我要修理车,李存金自己到那个村去偷的羊。偷出来羊后,李存金又给李梅打的电话让她帮忙去赶的羊,总共偷来了三个羊。李存金还说,当时他偷了五个羊,因为有两个羊老叫唤,让他放掉了。当天俺三人一块到车站会上把羊卖了,卖了1400多块钱,咋分的钱我记不清啦。 2、被告人李梅供述,大概在六七月份,一天晚上,宋亮开车拉着我与李存金,到了曹集乡刘营村,把车停在刘营村西边的三环路上。我在外面看车,宋亮与李存金步行到了刘营村里面,停了大概个把小时左右,他俩就牵着羊出来了,牵几只羊我想不起来。天明以后,他俩个开车赶会卖羊去了,后来宋亮给我二百块钱,说是卖羊的钱。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有两三个月的时间了,那时候玉米长得有一米左右,宋亮的车那一天坏了,我们是修好车在晚上去的。宋亮拉着我和郭晓梅,从建设路往南到第三个路口往东去,在路北边有个庄,宋亮把车停在路边,郭晓梅看车,我和宋亮下车往北走着进的庄。有一家大门是铁门,门朝南,没锁门。当时我在门口看人,宋亮把手伸进去把锁拿掉就进院子了,从西屋里牵出来两只羊,拉到中峰南边卖的,卖700多块钱,分给我160块钱。 4、被害人刘某甲2013年7月1日陈述,今天夜里被毒死1只狗,盗走5只羊价值10000余元。 5、受案登记表(报案)。 6、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情况及提取足迹的情况。 (六)2013年7月19日凌晨两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济阳镇济西村申某甲家中,采取翻墙入院、反挂院门、猪皮药狗的方式将申某甲家院内的一条狗药死,六只羊偷走,价值40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七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开着面包车,到济阳镇西头商永南路南面的一个村子西头大门朝西的一家。在这家的院子南墙挖的洞,院内南墙是羊棚,偷了四只羊,卖给了车站镇收羊的了,卖了750多元钱。 2、被告人李梅供述,还有一起也是在济阳,在上次去济阳西边加油站南边那个村偷羊前后。一天晚上,宋亮开车拉着我与李存金,在济阳西头,沿着去中峰乡的路往南没走多远。我们把车停在了柏油路上,然后他俩步行到了路东一个村庄,停了没多久,他俩牵出一只羊。这只羊被我们三个拉到中峰卖了,具体卖给谁不知道,这次我没分到钱。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在今年的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宋亮开车拉着我与郭晓梅从县城出发去了济阳,在济阳西边有一条南北水泥路,我们把车停在路边,宋亮与我到了村里。有一户人家大门朝西,宋亮从这家大门南侧的院墙掏开一个洞,里面好像是个猪圈,宋亮从里面牵出三只羊,然后我们把羊装到车上拉到了黄冢乡,把羊卖给前几次买我们羊的男子了。分多少钱我记不住了。 4、被害人申某甲的陈述,2013年7月19日凌晨被盗6只羊,毒死1条狗盗走,价值4000余元。 5、证人申某乙、刘某庚证言,证明申某甲家被盗的情况,与申某甲的陈述内容一致。 6、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申某甲家中的作案地点。 7、受案登记表(报案)。 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9、被害人申某甲出具的收到条、谅解书及照片,证明三被告人退还赃款4000元,得到申某甲的谅解。 (七)2013年7月29日凌晨三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孔庄乡小楼子村邢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院、堂屋西墙挖洞的方式将邢某某家拴在堂屋西山的一只山羊盗走,价值15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今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驾驶面包车在孔庄乡小娄子村东头,大门朝南的一家,两间堂屋两间东屋,我们在堂屋西墙挖洞,偷走一只大山羊。被我们卖到车站镇买羊的人了,卖了800多块钱。 2、被告人李梅供述,在今年玉米有米把高的时候,天正热,一天晚上宋亮拉着我与李存金,从县城出发往太平方向走,过了太平很长一段距离,不知道是不是属于孔庄乡。宋亮把车停在了路南,然后他俩就步行往车前面走,然后去哪就不知道了,当时我在车上坐着。停了一个多小时,宋亮与李存金就牵着一只羊,是小羊,掂着一条狗回到车上。然后我们就开车回县城了,那天是骆集逢会,他俩就开车去骆集把羊与狗卖掉了。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也没要。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今年快掰棒子的时候,一天晚上,宋亮开车拉着我与郭晓梅一起又到了太平乡往东很远的地方,但是没到孔庄乡。把车停在大路上,郭晓梅看车,我与宋亮步行到了靠近东西大柏油路的一个村里面。有一户人家,两间堂屋,两间东屋。宋亮让我看人,然后他在这家堂屋墙上挖开一个洞,钻进院子里,偷了一只羊。这只羊被我们卖了,给我几十块钱。 4、被害人邢某某2013年7月29日陈述,今天夜里被盗1只羊,价值1500余元。 5、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29日,其邻居邢某某家堂屋西墙被掏了一个洞,丢了一只羊,价值1500余元。 6、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邢某某家中的作案地点。 7、受案登记表(报案)。 (八)2013年8月21日凌晨两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骆集乡张营东村张某甲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猪皮药狗、割断羊绳的方式将张某甲家狗药死后,将两只羊偷走,价值40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玉米棒子快管吃的时候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一块开着面包车在骆集乡南边一个村庄中间一家。这家没有院门,住着一个老头,我们偷了两只山羊,卖给车站镇收羊的了,卖了800余元。 2、被告人李梅供述,距离现在两个月的时候,那时候玉米快能吃了,一天晚上,我和宋亮、李存金一起到骆集乡。快到骆集的时候宋亮把车停在路边,与李存金下了车。过了两个多小时左右回来了,牵着两只羊。然后他俩把我送到宋亮租房子的地方,赶会处理羊去了。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在掰棒子前边的一天夜里,宋亮拉着我和李梅在夏邑县骆集乡南边的一个庄上偷过一家,这个庄在公路东边,大门朝南,我们偷走了两只羊。 4、被害人张某甲2013年10月20日陈述,农历7月15日夜里被盗2只羊,价值4000余元,毒死3只狗。 5、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张某甲家中的作案地点。 (九)2013年8月26日凌晨一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城关镇姜菜园村49号姜某某家中,采取在东屋后面翻墙入院、猪皮药狗、反挂堂屋门、破坏门锁、割断羊绳的方式将姜某某院内的一条小狗(藏獒)药死、偷走六只山羊,价值8000元。 被告人宋亮供述,今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我把车停在建设路东侧,李梅在车里看人望风,我和李存金步行走到老豪族宾馆东南角那个庄里。走到庄里大门朝东的一户人家,李存金从东屋南侧的院墙上翻进院里,把大门弄开,用药把狗药死后,偷了四个羊,跑了一个。当天俺三人一块到虞城黄冢集上把羊卖了,卖了1300多元钱,钱让俺仨分了。 2、被告人李梅供述,距离现在一二个月的时间,一天晚上宋亮开着车拉着我与李存金,把车停在了建设路上,然后宋亮与李存金就步行到了建设路中段,老豪族宾馆东南角那个村里。停了一两个小时,他俩就牵着羊到了车上,具体几只羊记不清楚了,大概是三只。然后我们三个一起开车到了虞城县黄冢乡街上,把羊卖了。宋亮给我二百块钱。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记不清具体时间,到现在差不多得有俩月了,有一次宋亮把车停在县城建设路大转盘南边,宋亮俺俩到建设路东边的庄里偷过一次。这一家大门朝东,宋亮俺俩偷走好几只羊来,记不清具体几只羊啦。 4、被害人姜某某2013年8月27日陈述,前天夜里被盗6只羊,藏獒1只,价值8000余元。 5、证人叶某乙证言,证明姜某某家被盗的情况,与姜某某的陈述内容一致。 6、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姜某某家中的作案地点。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8、受案登记表(报案)。 (十)2013年9月12日凌晨一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城关镇刘店村刘某乙家中,采取翻墙入院、撒玉米粒(伴有毒药)、剪断门锁的方式将刘某乙家院内的一只山羊偷走,价值5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九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一起由我开着我的面包车,在城关镇刘店村北地的一家,这家羊圈在院子的西北角,李存金翻墙后从里面抱出来两只山羊,后卖给了骆集乡收羊的了,卖了四五百元钱。 2、被告人李梅供述,在上次去财政花园西面那个村庄偷羊之后没多久,俺仨就又开车去了上次偷羊那个庄。我还是在车外面溜着玩,他俩到村里之后没多久就牵着一只羊出来了,羊不大,有十来斤重。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今年刚掰过棒子之后,一天晚上,宋亮开车拉着我与郭晓梅一起,到离财政局花园广场西边半里地左右的距离。宋亮把车停在了路南,然后我与宋亮步行到村里,在一条东西胡同北边一家,偷了一只羊羔子。卖给黄冢乡上次买羊的那个人了,我分了三十多块钱。 4、被害人刘某乙2013年9月12日陈述,当日被盗1只羊价值500余元,毒死1只狗。 5、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刘某乙家被盗的情况,与刘某乙的陈述内容一致。 6、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刘某乙家中的作案地点。 7、受案登记表(报案)。 (十一)2013年9月12日凌晨三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太平镇棉花庄村刘某丙家中,采取猪皮药狗、挖墙洞的方式将刘某丙家院内的一只狗药死、东屋羊圈内的两只山羊偷走,价值2500元。 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九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一起开着面包车,到了太平乡棉花庄村,庄西头的一家,这家是用空心砖垒的墙。我们在这家的南墙揭掉了两块空心砖,从这家偷了两只羊。卖给了车站镇收羊的了,卖了700多元钱。 2、被告人李梅供述,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大概离现在一个多月的一天晚上,宋亮开车拉着我与李存金到了太平乡棉花庄。我们把车停在了棉花庄村东面“新农村”大门口,他俩就步行到了村里面。停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俩牵出一只老水羊,然后我们就开车回县城了。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还有一次,在你们抓住我前边没多长时间,宋亮、李梅我们三个在太平西边河边上的新农村社区西边的庄上偷过一家。这一家的墙头有空心砖,我们偷走了两只羊。 4、被害人刘某丙2013年9月12日陈述,昨天晚上被盗2只羊,价值2500余元,毒死1只狗2只猫。 5、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刘某丙家中的作案地点。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现场情况。 7、受案登记表(报案)。 (十二)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十一时许,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马头镇白庙村杨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猪皮药狗、割断羊绳、破坏门锁的方式将杨某某家院内的两条狗药死、两只山羊偷走,价值30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一二十天前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开着我的面包车,在马头镇白庙村北头路西边门朝东的一家,用液压钳剪开的门锁,从院子里偷了两只山羊。卖到了黄冢街上收羊的了,卖了1300元钱。 2、被告人李梅供述,距离现在不久的一天晚上,宋亮开车拉着我与李存金经会亭到了马头镇南边一个村庄。在路西有一户人家,宋亮与李存金牵出一只羊,然后我们就拉着羊到了虞城县黄冢乡卖掉了。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记不清具体时间了,有一次宋亮开车拉着我和李梅在白庙北边偷过一次,是在路西边偷的大门朝东的一家,偷走的有羊、有狗,记不清是几个狗几只羊啦。 4、被害人杨某某2013年10月15日陈述,9月13日左右被盗1只羊,毒死2只狗,价值3000余元。 5、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杨某某家中的作案地点。 (十三)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十点多钟,宋亮、李存金窜至胡桥乡赵楼村司某甲母亲家中,趁人不备将司某甲母亲家拴在堂屋门南边的一只山羊偷走,价值15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快掰玉米的时候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一块由我开着我的面包车,在胡桥派出所向北第一个村庄的村东头,大门朝南的一家,我们从这家院子里偷来了一只山羊,后卖到了北镇乡会上了,卖了630元钱。李梅白天没有跟着去偷过羊。 2、被告人李存金供述,还有一次是白天,在胡桥西边有一个信主的教堂,从教堂东边往北走,我记不清是哪个庄了,在一个没有大门的一家偷走了一只羊。 3、证人司某甲2013年10月14日证言,距现在两个月左右有一辆面包车停在我母亲门口,被盗1只羊,价值1500余元。 4、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司某甲母亲司某乙家中的作案地点。 (十四)2013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三点多钟,宋亮、李存金窜至郭店乡韩口村韩某甲家中,趁人不备将韩某甲拴在门口的一只老母羊偷走,价值12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麦收前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一块由我开着我的面包车,到了郭店乡韩口村西头,大门朝东的一家,这家没有院门,我们从这家偷了一只山羊,后卖到了骆集乡会上了,卖了780元钱。 2、被告人李存金供述,一次是白天,从郭店南边往东走,走好远到一个村子里,在村子里的小油路南边,这一次偷的羊我记得是在门口拴着的,这一次偷走了一只老水羊。 3、被害人韩某甲2013年10月17日陈述,4月中旬一天下午三点左右,拴在大门旁边的老母羊被盗了,价值1200余元。 4、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韩某甲家门口的作案地点。 (十五)2013年5月19日凌晨一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刘店乡张某乙家中,采取从院南边翻墙入院、反挂堂屋门并用铁条拧锁、破坏院门锁的方式将张某乙家院内的三只母羊偷走,价值38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今年5月份,还没有割麦子的时候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三人开着我的面包车到了刘店乡南边柏油路西的一个村庄。在柏油路西边几十米的大门朝东的一家,李存金翻墙入院后,先打开外门,刚走到羊棚里准备偷羊来,这家的邻居醒了,亮了灯,又用手电筒照。我们吓得坐上面包车就向县城方向跑了。 2、被告人李存金供述,有三四个月了,一天夜里宋亮开车拉着我和李梅在夏邑县去刘店的公路西边偷过一次。这一家在夏邑县刘店集南边,挨着公路,大门朝东,这一次偷走几只羊我记不住了。 3、被害人张某乙2013年5月19日陈述,当日凌晨被盗3只羊,价值3800余元,我家有监控录像。 4、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张某乙家的作案地点。 5、受案登记表(报案)。 (十六)2013年7月7日晚上十一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太平镇李克彦村李楼李某乙家中,采取猪皮药狗、从西屋南边挖墙洞的方式将李某乙家院内的一条狗药死、七只羊偷走,价值100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玉米腰高时候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又开着我的面包车,到太平街上西头大门朝东的一家。李存金见这家院门在里面没有锁,就打开门,从这家院子里偷出来一两只山羊。偷来的羊被我们卖到车站的集市上了,卖了600来块钱。 2、被告人李梅供述,在今年还没掰棒子的时候,一天晚上,宋亮开着车拉着我与李存金一起,走到太平西头,从电管站东面那条南北路往北走,到了转盘再往西走,走了七八里地以后到了一个村庄。我们把车停在了东西路上,李存金说他自己先去看看,然后他步行去了路北一个村庄。停了有个把小时,抱着一只小羊羔出来了。天明以后,他俩就出去赶会把羊卖掉了。 3、被害人李某乙2013年7月8日陈述,7月7日晚被盗7只羊,毒死1只狗,价值10000余元。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5、受案登记表(报案)。 (十七)2013年7月21日凌晨一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济阳镇尹楼村尹某某家中,采取猪皮药狗、挖墙洞的方式将院内一条狗药死、偷走三只羊,价值20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七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三人开着我的面包车到了济阳西边加油站,也就是骆通路和商永南路交叉口朝中峰方向的路左侧的一个村庄。我们把面包车停在路上,李梅在那里望风看车。到了村庄北边大门朝东的一家,李存金往院子里撂进去用药拌好的猪皮药狗,他到院子里偷出来两只山羊,让我们780元钱卖到骆集会上了。 2、被告人李梅供述,大概是七月份的时候,一天夜里,宋亮拉着我和李存金到济阳镇西边,宋亮将车停到路边后他和李存金就下车了。过了一个多小时,他俩牵着两只羊回来了,然后把我送到县城宋亮租的房子那里他俩就走了。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在今年七、八月份的一天晚上,宋亮开着车拉着我和郭晓梅,到济阳西边的一户人家,宋亮从这家大门南侧的院墙掏开一个洞,牵出了三只羊。 3、被害人尹某某2013年7月21日陈述,当天夜里被盗3只羊,毒死1只狗,价值2000余元。 4、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尹某某家的作案地点。 5、受案登记表(报案)。 (十八)2013年9月1日凌晨两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城关镇刘店村刘某丁家中,采取猪皮药狗、反挂堂屋门并用铁条拧锁、院子西墙挖洞的方式将刘某丁家院内一只狗药死,偷走了西屋内三只羊,价值3500元。 1、被告人李存金供述,还有一次也是在财政局花园广场西边三四百米路南的那个村庄,宋亮开车拉着我与郭晓梅一起到了庄北面东西油路上停下车。我与宋亮到了村里,在村中间有一户人家,大门朝东,三间堂屋,三间东屋。宋亮在院墙上挖开一个洞,我在洞口前站着,宋亮钻进去把羊牵出来了,然后我们就直接牵着回到车上了。羊可能被我们卖到济阳了,当时济阳逢会。我分了四十五块钱。 2、被告人李梅供述,距离现在一个多月的时间,一天晚上大概两点多钟,宋亮开着车拉着我与李存金到了“财政花园”广场西面一个村庄,宋亮把车停在路南,我下车在外面溜着玩。他俩步行去了路南村里面,停了个把小时,他俩牵着两只羊到了车上。等到天明之后,俺仨就开车到车站镇赶会卖羊去了。这次我没分钱。 3、被害人刘某丁2013年9月2日陈述,前天夜里被盗3只羊价值3500余元,毒死1只狗价值1000余元。 4、受案登记表(报案)。 (十九)2012年3月24日凌晨,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桑固乡吴某某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将吴某某家西屋南面羊圈内四只羊偷走,价值15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今年二三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在桑固乡吴庄村东头大门朝南的一家,李存金见这家院门没有上锁,就打开门,从这家院子里偷了一只山羊。卖到骆集乡街上收羊的了,卖了700余元。 2、被告人李存金供述,记不清具体时间了,有一天夜里宋亮拉着我和李梅在桑固南边的庄上偷过一家的羊,这个庄在桑固街上的学校南边。只能记起来我们偷的这一家大门朝南,偷几只羊也记不住了。 3、被害人吴某某2012年3月24日陈述,昨天夜里被盗4只羊,价值1500余元。 4、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吴某某家的作案地点。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二十)2013年8月22日凌晨三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杨集镇张集村叶某甲家中,采取猪皮药狗、反挂堂屋门、西墙挖洞的方式将叶某甲家院内的一条狗、三只大公鸡药死,偷走一只羊,价值25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麦收前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开着面包车在王集乡北边去骆集的路南边一个村子西边,大门朝东的一家。李存金在西墙挖洞,偷了一只山羊。这只羊被我们卖给车站收羊的人了,卖了四五百元钱。 2、被告人李存金供述,今年麦收前的一天夜里,宋亮开车拉着我与郭晓梅,在通往杨集乡的大柏油路路东。我们把停在路边,然后我与宋亮进到村子里,在路边有一户人家。宋亮在那家西墙挖开一个洞,宋亮钻进去把羊牵出来,好像那只羊瘦,还拉稀。后来我们把羊卖了,总共卖了好像二百多块钱,忘记分多少钱了。 3、被害人叶某甲2013年10月23日陈述,8月22日夜被盗1只羊、毒死狗1只、公鸡3只,价值2500余元。 4、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叶某甲家的作案地点。 (二十一)2013年4月21日凌晨两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桑固乡段庄村张楼张某丙家中采取在堂屋西侧的茅房西墙挖墙洞的方式将张某丙西屋南侧的一只老母羊偷走,价值2000元。 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四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一起由我开着我的面包车,在桑固乡段庄村北边的一个村庄中间,大门朝南一家。我们在这家堂屋西边厕所西墙上挖的洞,从这家偷走了一只山羊,后被我们剥掉后吃了。 2、被害人张某丙2013年4月21日陈述,当夜,其家堂屋西边厕所北墙被挖了个洞,被盗老母羊1只,价值1700余元。 3、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张某丙家的作案地点。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被害人张某丙家西屋北边的西墙存在一50cm×50cm的洞口,以及案发现场其他情况。 5、受案登记表(报案)。 (二十二)2013年5月7日凌晨一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孔庄乡小楼子村李某丙家中,采取在大门西旁墙头挖洞、反挂堂屋门、割断羊绳的方式偷走三只羊,价值40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一块由我开着我的面包车还在孔庄乡小楼子村偷了一次羊。这家院子东面是羊棚,我们在大门西旁的墙头上挖的洞,用随身带的小刀割断的羊绳,从这家偷走了三只山羊,后卖到了北镇会上了,卖了1300多元钱。 2、被害人李某丙2013年5月7日陈述,昨天夜里被盗3只羊,价值4000余元。大门西旁的墙头上被挖个洞。早上5点多看到一辆白色面包车经过。 3、证人李某辛的证言,2013年5月7日的一天,其大爷李某丙家的三只羊被盗,其大爷家庭条件不好,因为丢羊心里难受在7月份去世了。 4、证人李某壬、李某癸证明情况与李某丙陈述一致。 5、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6、受案登记表(报案)。 (二十三)2013年8月29日凌晨两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济阳镇军李楼村韩楼刘某戊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破坏门锁、猪皮药狗、反挂堂屋门、割羊绳的方式将刘某戊家西院内的一只狗药死,偷走三只羊,价值40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玉米刚出苗时侯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三人开着我的面包车,在济阳军李楼北边一个村庄的东北角,大门朝东的一家。我们从这家里偷了两只山羊,卖给虞城县黄冢乡收羊的刘某子了,我手机存着他的手机号码来。这两只羊卖1200余元。 2、被害人刘某戊2013年8月29日供述,今天夜里被盗3只羊,价值4000余元,毒死1只狗。是开车偷的。 3、证人王某某、韩某乙的证言,证明刘某戊家失盗及寻找可疑车辆的情况。 4、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刘某戊家的作案地点。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其他情况。 6、受案登记表(报案)。 (二十四)2011年9月22日凌晨两点多钟,宋亮、李存金窜至何营乡后街何某甲家中,采取挖墙洞的方式将何某甲院内的两只山羊偷走,价值21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去年春节前的时候,当时快过年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开着我的面包车,在何营乡后街西头,大门朝南的一家,从这家胡同里牵出来一只山羊,偷来的山羊卖到了北镇街上收羊的了,卖了五六百元钱。 2、被害人何某甲2011年9月22日陈述,22日夜被盗2只羊,价值2100余元。 3、证人何某乙证言,证明何某甲家被盗的情况。 4、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何某甲家的作案地点。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其他情况。 (二十五)2013年7月1日凌晨一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太平镇大刘庄村李某癸家中,采取翻墙入院、猪皮药狗、割断羊绳的方式将李某癸家院内两条狗药死,偷走两只山羊,价值1700元。 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麦收前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开着面包车在太平乡大刘庄村东头门朝西的一家偷了两只山羊。这家院门里面没有上锁,李存金打开的门。卖给车站镇收羊的人了,卖了1000多块钱。 2、被害人李某癸2013年10月17日陈述,7月份少2只羊,价值1700元,毒死2只狗。 3、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李某癸家的作案地点。 4、受案登记表(报案)。 (二十六)2013年8月29日凌晨三点多钟,宋亮、李存金、李梅窜至城关镇西关花园村刘某己家中,采取翻墙入院、挖墙洞、反挂堂屋门的方式将刘某己家东屋内六只羊偷走,价值80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在今年四五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李存金、李梅一块开着我的东风小康面包车,在城关镇西关村花园村的东头,路南边大门朝西的一家。李存金在西屋西墙挖洞,我们从这家偷了三只白色的山羊。这三只山羊被我们带到城湖附近剥了之后,将羊肉零卖了,共卖了1400多块钱。李存金要550元,我分450元,李梅分400元。 2、被告人李梅供述,距离现在好几个月了,一天晚上,宋亮开车拉着我与李存金一起到了城关镇西关花园村。在村东头,路南一户人家,我没下车。他俩步行到了村里,停了没多久他俩就牵出三只羊,然后我们就把羊处理了。我分了一百块钱。 3、被告人李存金供述,今年的四五月份,一天晚上宋亮拉着我与郭晓梅一起到了城关镇西关村的花园村。在村东头,有一户人家,宋亮挖的洞,进到那家之后,我们两个牵出不是两只就是三只羊。后来羊被我们卖了,我分了不到一百块钱。 4、被害人刘某己2013年8月29日陈述,今天凌晨3时许,家中被盗6只羊,价值8000元。养羊的东屋东墙被挖洞。 5、受案登记表(报案)。 (二十七)2013年3月1日凌晨一点多钟,宋亮、李存金窜至太平镇太西村魏某某家中,采取绞断门锁、割断羊绳的方式将魏某某家的两只母羊偷走,价值2400元。 1、被告人宋亮供述,2013年3月,我和李存金一块到太平西头,在大门朝西的一家偷了两只羊。 2、被害人魏某某2013年10月17日的陈述,3月份一天夜里12点左右家中被偷走两只母羊,价值2400元。当时看到门口一辆昌河车向东跑了。 3、指认笔录,经宋亮指认在李某癸家的作案地点。 综合证据: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的身份情况。 2、夏邑县人民法院(2011)夏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存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2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被告人李梅、李存金的手机通话记录,证明二被告人手机在一定时段在案发现场附近出现的情况。 4、涉案车辆视频截图,证明涉案车辆的行动情况。 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经搜查扣押李梅、宋亮手机、车辆、车牌等物品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宋亮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被告人李存金辩称其参与盗窃作案七次,其辩护人称李存金没有参与第21、22、23、24、25、27起盗窃犯罪;被告人李梅及其辩护人称起诉书指控的第6、7、13、14、19、21、22、23、24、25、27起盗窃犯罪,李梅没有参与。对三被告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均予以采信。对李存金、李梅及其辩护人有异议的证据分析如下:起诉书指控的第13、14起盗窃犯罪,李存金及被害人均证实发生在白天,李梅称其没有参与,宋亮当庭证明李梅白天没有参与过盗窃作案,李存金供述中也没有证明李梅是否参与,且宋亮、李梅供述的作案时间又与李存金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相矛盾,认定李梅参与该两起盗窃作案证据不足;第24、27起盗窃犯罪,只有宋亮一人供述,证明其与李存金一起作案,李梅、李存金均未作供述,认定李梅参与该两起盗窃作案证据不足;第6、7、19、21、22、23、25起盗窃犯罪,有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宋亮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予以认定。辩护人提出2012年下半年李梅才经朋友介绍与宋亮相识及李梅刚作过引产手术,李梅没有参与作案,但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李梅及其辩护人关于李梅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3、14、24、27起盗窃犯罪的质证意见及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存金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以及李梅及其辩护人对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亮、李存金、李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连续二十余次盗窃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梅在共同犯罪中负责看车,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本案被盗物品价值有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现被盗物品已不存在,无法鉴定其价值,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盗窃数额过高,没有事实根据,其辩护观点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存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在夏邑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豫NKQ198号东风小康牌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姬凤云 审判员 彭秋丽 审判员 孙慧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