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68号 原告袁振伟,男,汉族,1951年4月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程军、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兴汉(又名崔如意),男,汉族,1965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袁振伟与被告崔兴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蒋 朕 人民陪审员 张士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凤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