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淅金民初字第150号 申请人:吕子有,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5日。 申请人:叶冬娃,女,汉族,生于1959年7月15日。 申请人吕子有、叶冬娃儿子吕海锋于2006年7月17日因道路交通事故身亡,其儿媳张德娟于2007年12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特申请宣告张德娟失踪。 经查,张德娟,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26日,系二申请人儿媳,于2007年12月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杳无音讯。其丈夫吕海锋于2006年7月1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张德娟与吕海锋生育一女孩吕雨涵,现跟随二申请人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7日发出寻找张德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德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二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儿媳张德娟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张德娟自2007年12月外出至今未归,查无音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德娟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吕子有、叶冬娃为失踪人张德娟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袁民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孟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