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禹民特字第6号 申请人岳某某,女,生于2008年1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 法定代理人岳法周(系申请人岳某某祖父),男,生于1952年10月27日,汉族,住禹州市。 申请人岳某某要求宣告李红雨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0月8日,申请人岳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李红雨于2011年离家出走,申请人及其家人经多方查找,至今未查到下落,现向法院申请,宣告李红雨失踪。 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李红雨,女,生于1974年2月17日,系申请人岳某某之母,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7日在人民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红雨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李红雨离家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岳某某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李红雨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红雨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耿冬涛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李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