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318号 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411000100011218 法定代表人伊明军,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芳,该公司职工。 被告白九东,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自治县27西官营乡河北沟村一组,身份证号132627196202026016。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九东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鲁会锋 审 判 员 晁晓阳 人民陪审员 李卫恒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