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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帮强与郑州丹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博公司)、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92号 原告王帮强,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 被告郑州丹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王帮强诉被告郑州丹博装饰安装工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292号
原告王帮强,男,汉族,1964年1月6日出生,
被告郑州丹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被告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
原告王帮强诉被告郑州丹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博公司)、嘉隆房地产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丹博公司签订一份《1号楼、2号楼铺贴地板砖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组织的农民工施工队就该公司承包的被告嘉隆公司1号楼、2号楼的铺贴地板砖工程进行施工。方式为由原告自带设备、工具,包工、包辅料(砂、水泥)。合同同时还对承包价格,施工日期,付款办法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之后,原告的工程队按合同进行了施工。2012年1月6日,二被告就施工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结算清单,工程款共计5389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丹博公司催要未支付的民工工资420000元,丹博公司以被告嘉隆公司未支付其工程款为由推托,并于2013年1月8日给原告出具了《付款委托书》,委托被告嘉隆公司将1号、2号楼工程工资款4200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之后原告多次持《付款委托书》向被告嘉隆公司要款,截止2014年9月4日,被告嘉隆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27000元,其余工程款293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讨,至今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93000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利息计算方式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8日算至付清之日);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基本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及其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帮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95元,全部退回原告王帮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状副本一式十一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郭洪涛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
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