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273号 原告黄某某,女,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宏现,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某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路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