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49号 原告程世晓,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窦艳艳,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系其妻子。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卫平,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明亮,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世晓诉被告郑卫平、李明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世晓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世晓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世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程世晓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