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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世晓与郑卫平、李明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49号 原告程世晓,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窦艳艳,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系其妻子。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卫平,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849号
原告程世晓,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窦艳艳,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系其妻子。
委托代理人巴均瑞,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卫平,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明亮,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世晓诉被告郑卫平、李明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世晓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世晓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世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程世晓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