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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卫平、原审被告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肉联厂合伙协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20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卫平,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 委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20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卫平,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富强,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肉联厂。
负责人张宝松,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代百顺,男,汉族,1964年6月13日出生。
上诉人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卫平、原审被告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肉联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上诉人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超,被上诉人宋卫平的委托代理人苏富强,原审被告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肉联厂的委托代理人代百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二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