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三终字第1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慧萍,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化周,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旭芳,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金峰、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邵慧萍与被上诉人李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邵慧萍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邵慧萍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慧萍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邵慧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童 铸 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 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