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90号 原告张典,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丰普,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五卿,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典诉被告李五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