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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典诉李五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90号 原告张典,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丰普,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五卿,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典诉被告李五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90号
原告张典,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丰普,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五卿,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典诉被告李五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倩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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