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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梅诉党春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76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党某某,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巩民初字第276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党某某,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自由恋爱,于2010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从2013年8、9月份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底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党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仍可继续共同生活。被告在婚后跟随原告父亲工作,三年工资均在原告父亲手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自由恋爱,于2009年11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现随其奶奶共同生活。双方于2010年6月29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双方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0年8月曾怀二胎,但后来经过手术流产。后在为李某甲报户口时,原告将孩子姓氏填为姓李,导致双方矛盾加剧。后双方从2013年10月份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底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
同时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也无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在庭审中称曾于2010年5月向其三伯党德壬借款5000元用于给孩子买奶粉,但未出具借条。原告对此表示不知情。
另查明:原告现在餐饮业从事服务员行业,月收入1600元左右。被告现在从事木工行业,月收入5000元左右。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双方夫妻感情。后原告做流产手术,并将孩子姓氏在户口上填为姓李,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加剧。而双方从2013年10月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望。综观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是否有和好可能等因素,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其跟随原告父亲工作3年,但未发放工资,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由被告另案处理。被告辩称向党德壬借款5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双方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酌定由原告每月支付其子抚养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甲由被告党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五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三百五十元;原告可于节假日探望李某甲,被告应予配合。
如果原告李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一百五十元,被告党某某负担一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帐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帐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 判 长  马文川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李增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