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99号 原告李俊超,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晓东,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变变,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巨峰,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中卫,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超诉被告郑州亚太陶粒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俊超承担。 审判员 蔡金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