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856号 原告张亚明,女,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段献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中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明诉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亚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亚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亚明负担。 审判员 胡晓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