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刑初字第121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法,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逮捕。2015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凯亮、刘道杰(实习),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1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法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法的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将该意见告知控、辩双方,并当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在诉讼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分别于2014年5月10日和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予以准许。因本案属取证困难的复杂案件,2014年12月10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振伟、申海峰、李威、梁红彩、杜永波、陈顺芬、被告人刘国法及其辩护人徐凯亮、刘道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刘国法与其辩护人徐凯亮、刘道杰于2015年1月13日解除辩护委托。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刘国法以出租给刘振伟位于二七区南岗刘村的福利彩票店为由,骗取刘振伟50000元押金。刘振伟付给刘国法50000元后,刘国法只付了刘振伟两个月的返点钱,到了2011年10月份,刘国法称其把南岗刘村的福利彩票店连同机器一块卖了,并一直拒不退还刘振伟的50000元钱,后刘振伟于2012年4月27日到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刘国法,同年11月27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刘国法仍未退还刘振伟的50000元钱。 二、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刘国法以帮助申海峰重新办理一台体育彩票机(以下简称体彩机)且一个月内办成为由,在郑州市建业路与凤鸣路交叉口附近申海峰的彩票店内,骗取申海峰现金22000元,后又以转让给申海峰一台其名下的编号:41018217福利彩票机(以下简称福彩机)又骗取申海峰3000元,称其会随时为申海峰办理完全部手续,收到申海峰的25000元现金后,申海峰便联系不上刘国法,被告人刘国法一直未能给转让给申海峰的福彩机办理过户手续及重新办理体彩机。 三、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国法以转让给李威位于二七区南岗刘村的福利彩票店(有二台彩票机,分别是福彩机41018217,体彩机01102)为由,骗取李威80000元钱和5000元的房租,刘国法称其会把房租交给房东,但其将这5000元钱据为己有并未交给房东,后李威又支付6000元钱的房租。刘国法收到李威的80000元后,称其会在当天下午就办理完福彩机过户、转让手续,在当年年底办理完体彩机的过户、转让手续,但刘国法并未办成其答应李威的过户彩票机承诺,也没有把其承诺的把福彩机佣金卡改到李威的妻弟王松名下,在此期间王松销售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所得的返点,刘国法没有返还给王松。后李威于2012年2月份向刘国法表示不想再经营彩票店了并要求刘国法退钱,刘国法同意后于2012年3月3日把体彩机和福彩机抱走,以其当天不能找来钱为由打发走了李威,后李威便无法联系上刘国法。 四、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刘国法以其经营四个彩票店8台彩票机(分别为:福利彩票的销售许可证4张编号分别是:410112119、41018220、41018197,体育彩票的代销证4张编号分别是:01102、01151、01154、01122,只有41018220、41018217的福彩机和01154的体彩机是刘国法本人向福彩机构和体彩机构签订的合同经营的,其余的5张销售许可均为刘国法伪造的)缺少资金为由,称愿付高息从王文华处骗取了100000元钱,后就躲着不见王文华,之后更换联系方式,未如期归还王文华的100000元现金及利息,致使王文华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五、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刘国法至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西南角的福利彩票店,以将其认识的“小梁”名下的一台体彩机(编码:01122)租给陈顺芬为由,收取陈顺芬现金12000元,以帮助陈顺芬开通“481”玩法为由,骗取陈顺芬现金5000元,收到陈顺芬17000元现金后,陈顺芬便无法联系上刘国法,因刘国法未向其“出租”给陈顺芬的体彩机内存钱致使陈顺芬无法正常使用,刘国法答应陈顺芬开通的“418”玩法也没有办理。 六、2012年4月19,被告人刘国法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的西南角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与来该彩票店内的史海燕聊天称其可以卖给史海燕彩票机,后于2012年4月22日,在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的升龙国际1号楼1单元1126房间史海燕的住处,刘国法称转让给史海燕一台编号为“41018197”的福彩机,转让价格为38000元,由史海燕先付30000元,找到店面了办理完过户手续在付剩余的8000元,刘国法在骗取史海燕现金30000元后又以办理过户手续需要钱为由又骗取3000元钱,史海燕在找到店面后要求刘国法尽快办理手续,刘国法一直推脱不办,后史海燕便无法联系上刘国法。 七、2012年10月份,被告人以将其名下的一台体彩机(编号01154)、一台福彩机(编号41018217)转让给被害人梁红彩为由,在二七区佛岗新苑小区6号楼3楼10房其租住处,骗取梁红彩现金60000元,当天梁红彩带走了体彩机,而另外一台福彩机(编号41018217)刘国法在此前已经收取申海峰22000元钱转让费,但一直没有和申海峰办理过户手续,且刘国法一直躲着申海峰。刘国法在收取梁红彩60000元现金后,便更换联系方式导致梁红彩与其失去联系,且一直没有将转让给梁红彩的两台彩票机办理过户手续,该彩票机无法正常使用。 八、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刘国法以将其名下的一台福彩机(编号41018220)转让给杜永坡为由,在二七区佛岗新苑小区6号楼3楼10其租房处,骗取杜永坡现金30000元钱,当天杜永坡抱走该福彩机。被告人刘国法在收取杜永坡现金30000元后,更换联系方式致使杜永坡与其失去联系。后刘国法联系上杜永坡让其在付3000元的彩票机开通费用,杜永坡给其汇款3000元,被告人刘国法在收取杜永坡33000元后,杜永坡便彻底与其失去联系,其一直没有为杜永坡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该彩票机无法正常使用。 九、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刘国法在租赁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佛岗新苑6号楼1单元3楼10号的房屋期间,冒充房东将此房出租给杨新鹏,骗取杨新鹏房屋租金10000元。刘国法在收到杨新鹏10000元后,杨新鹏便无法与其保持联系,其并未找房主卢华伟续交房租,也未主动退回杨新鹏损失。后杨新鹏同房东卢华伟重新签订租房合同并重新续交租房费,被害人杨新鹏的经济损失达6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汇款凭证、转让协议、收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国法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国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因为李威急需用钱,其给过李威3000元钱,并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诈骗中,法院已经通过民事判决确认了刘国法与刘振会的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第二起、第三起、第四起、第五起、第六起、第七起、第八起诈骗原因和证据同第一起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第九起中刘国法只是没有经过房东的同意将租的房子转租给了杨新鹏,刘国法价值20000元左右的家具还在杨新鹏所居住的地方,故刘国法没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综上,刘国法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8月12日,被告人刘国法将位于二七区南岗刘村的福利彩票店出租给被害人刘振伟经营,收取刘振伟50000元押金,出具了押金条。双方商定,每月的销售返点款都返到刘国法名下的佣金卡内,刘国法每月把返点钱给刘振伟。刘振伟经营后,刘国法付给了刘振伟两个月的返点钱。2011年10月份,刘国法将南岗刘村的福利彩票店连同机器一块卖了,让刘振伟到烟墩坡村刘国法的福利彩票店经营。刘振伟到烟墩坡村店经营后,因销售不好,遂向刘国法提出退还押金,刘国法承诺退款。因刘国法一直未将50000元押金退还,后又联系不上,刘振伟于2012年4月27日到本院起诉刘国法要求退还押金。2012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895号判决书,判决刘国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刘振伟押金5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刘国法未退还此款。被害人刘振伟于2013年6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振伟陈述证明:2011年8月9日,其通过彩友报上刘国法出租彩票店的广告联系上刘国法,决定租用刘国法南岗刘村的彩票店。二人商定:其向刘国法交押金50000元钱租用刘国法的彩票店经营,并负责交纳房租;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的返点都是7%,其分4%,刘国法分3%,都返在刘国法的佣金卡内,刘国法每月13日把销售的返点钱给其。同年8月12日,其在烟墩坡村刘国法的彩票店将50000元押金交给刘国法,刘国法出具了押金条,当天就开门经营了。后刘国法只在前二个月按说好的比例给其返了现金,后来就没有再返钱。2011年10月份,刘国法把南岗刘村的彩票店卖了,让其去烟墩坡村的彩票店干着试试。其干了几天因为销售不好,要求刘国法退钱,刘国法答应等他收到卖彩票店的钱之后退钱。等刘国法卖掉南岗刘村的彩票店后,其向刘国法要钱,刘国法说盖房用了,让再等等。直到2012年3、4月份,其联系不上刘国法。同年4月份,其到二七法院起诉刘国法,二七法院2012年11月17日作出(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895号判决书,因刘国法名下没有财产,而且见不到刘国法本人,判决没有得到执行。其于2013年6月19日报案。 2、被告人刘国法当庭供述证明,其租给刘振伟机器是事实,所签协议也是真的,每月都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返点的钱给刘振伟了,后来刘振伟去烟墩坡经营彩票店后,其将南岗刘的彩票店卖给了李威。 3、被告人刘国法书写的押金条一份证明,刘国法于2011年8月12日收到刘振伟机器押金50000元,并承诺如不干退还押金的事实。 4、被害人刘振伟于2012年4月27日诉刘国法的民事起诉书、本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刘振伟执行申请书、本院执行通知书证明,刘振伟诉刘国法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刘国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刘振伟押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振伟申请了执行。 二、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刘国法以可以帮助申海峰办理一台体育彩票机为由,在郑州市建业路与凤鸣路交叉口附近申海峰的彩票店内收取申海峰现金22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内办成。约定时间到期后,被告人刘国法没有办成。二人于2012年3月28日又商定,以28000元的价格将刘国法名下的一台投注站号41018217的福彩机转让给申海峰,申海峰需要先支付25000元,剩余3000元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付清。被害人申海峰依约支付了3000元现金后便联系不上刘国法。被告人刘国法一直未按约定为此台福彩机办理过户手续及重新办理体彩机。被害人申海峰于2012年1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被害人申海峰陈述证明:2011年9月20日左右,其在彩友报上看见彩票店转让信息,跟对方联系后来到位于二七区大田垌村的彩票店,店里有福彩机和体彩机各一台,一个叫张静的女孩在看店。经过与转让人刘国法协商商定,刘国法为其办理一台新的体彩机,其支付22000元,办好后再给10000元好处费。后其按照约定在建业路与凤鸣路交叉口附近的彩票店向刘国法支付了22000元,刘国法写了份协议,称一个月内如办不成就退款。过了三、四个月,刘国法没有办成,其也与刘国法联系不上。2011年底,其发现之前去看的彩票店关门了,其给张静打电话要求刘国法退钱,并于2012年1月11日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五分局报了案。同年3月28日,张静将其约到二七区烟墩坡的彩票店见到了刘国法,刘国法提出把名下的福彩机转让给其,并把移机、过户等手续办好,其二人说好以28000的价格商定后,其当天给了刘国法3000元现金,刘国法将之前写的协议撕了,又重新出具了收条,并说因为刘国法名下三台彩票机绑定在一张银行卡上,押金条和返点用的卡等办完手续再给,。还让其找到经营地址后与张静联系,其将刘国法名下的投注站号41018217的福彩机抱走了。同年4月底,其找到经营地址后与张静联系,张静一直推脱。同年5月初,其到烟墩坡村的彩票店发现该店已经被搬空,张静和刘国法再也联系不上了。同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刘国法给其打电话问是不是把他告了,还称让其老婆来解决此事。之后其与刘国法的前妻兰俊芳没有协商成。2012年2月1日前,福利彩票的返点是返回给刘国法绑定的银行卡内,2012年2月1日后改变了经营模式,直接返到福利彩票机内。由于彩票机没有过户,其没办法获利。报案材料显示其于2012年1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证人兰俊芳(刘国法前妻)证言证明,申海峰等人与刘国法的纠纷其是后来知道的,刘国法让其处理与申海峰的事,没有协商成。后来申海峰到其家找过刘国法,因为其与刘国法离婚了,除了看孩子,刘国法不在其住处居住。类似这样的事实还处理过梁红彩、李威、陈顺芬的事。 3、被告人刘国法的供述所证明的事实与被害人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4、被告人刘国法于2011年9月21日写的协议和2012年3月28日写的转让协议证明,刘国法于2011年9月21日收到申海峰办体彩押金22000元,如到2011年10月21日办不成,全部退还。后其于2012年3月28日转让给申海峰一台投注站号41018217福彩机,已付25000元,剩余3000元在给申海峰机器押金条、并负责把一切手续办清后付清,销售从当天起算。 三、2011年10月13日,被害人李威与被告人刘国法商定,由李威出资,刘国法将名下位于二七区南岗刘村的福利彩票店转让给李威交由其妻弟王松经营,该店有二台彩票机,分别是投注站号41018217的福彩机和网点编号01102的体彩机,收取李威转让费80000元和5000元房租,并承诺在当天下午就办理完福彩机的过户、转让手续,在当年年底办理完体彩机的过户、转让手续,房租由其转交房东。事后,刘国法并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也没有将其名下的佣金卡改到实际经营人李威妻弟王松的名下,收取的房租也未交给房东。经营期间的彩票销售返点款也没有给王松。2012年2月份,李威向刘国法提出退钱,刘国法同意后于2012年3月3日把该两台机器抱走。经被害人李威催要,刘国法于2012年7、8月份给了李威3000元后,李威便无法联系上刘国法。被害人李威于2013年6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被害人李威的妻弟王松因上述事实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刘国法偿还85000元的借款,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国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松借款850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国法没有履行判决。被害人李威因联系不到被告人刘国法,便将刘国法店内物品变卖得款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威陈述证明,2011年9月底,其开出租车拉了一个客人,听这个人打电话说转让彩票机的事情,后经过聊天,得知此人叫刘国法,是郑州市二七区贾砦村的,想转让彩票店。其考虑到妻弟王松家庭困难还没有工作,其想自己出钱从刘国法处把彩票店接过来,让妻弟王松经营。其与王松到刘国法经营的位于二七区南岗刘村的彩票店,该店有两台彩票机,分别是投注站号41018217的福彩机和网点编号01102的体彩机。经过协商,最后谈好以80000元接手这个彩票店。2011年10月13日上午,其在租住的二七区铁三官庙村的民房内将30000元现金交给刘国法,刘国法给写了转让协议和收条,后其又给刘国法的农村信用社卡转帐50000元,刘国法把彩票店的钥匙交给其,告诉了两台彩票机的密码,还说彩票店的房租到11月1日到期,房租是半年交一次,共6000元钱,让其将房租交给他转交给房东,其与妻弟等人凑了5000元给了刘国法。同年12月5日前后,房东刘小隐找其要6000元房租。其给刘国法打电话问情况,刘国法说钱已经用在其他地方了,让其先找钱交给房东。其又借了6000元钱给了房东。钱都交完后,刘国法保证在当天下午就把福彩机的转让手续给办好,把押金条交给其,体彩机在年底办好过户、转让手续。刘国法说福彩机和体彩机返款的佣金卡都是他的名字,等有时间了就办,还要走了其妻弟王松的农业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的复印件。过了一个多月后,刘国法并没有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也没有把佣金卡改到其妻弟王松名下,这期间销售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所得的返点,刘国法一分钱也没有给。2011年12月份,一个自称叫梁瑞的男子到南岗刘村的彩票店说店里的体彩机是刘国法租用他的,听说刘国法把彩票店卖了,就来把彩票机搬走。其给刘国法联系,刘国法称这个体彩机的事情是其与梁瑞的事。之后就这么一直经营着,刘国法一直也没有办理彩票机过户的事,返款也没有交给过。2012年2月份,其给刘国法打电话说不想再经营这个彩票店,让刘国法钱退,刘国法当时就答应了。2012年3月3日上午9时左右,刘国法领着铁三官庙另外一个彩票店的店主到店里,把网点编号01102的体彩机抱走了,投注站号41018217的福彩机由刘国法抱到位于大田垌村的彩票店内。因为刘国法答应抱走彩票机就会给退钱,其和刘国法到大田垌村的福利彩票店时,其向刘国法要钱,刘国法让其下午去拿。下午再联系时,刘国法已经关机。之后刘国法找各种理推托。2012年4月份,刘国法的手机换号,彻底联系不上,所经营的彩票店也关门了。2012年7、8月份,因其急需用钱,刘国法给了其3000元。直到报案,其他钱也没要回,销售彩票没有得到任何返款。因为联系不上刘国法,其将刘国法店内的物品都卖了,得款2000元。王松起诉刘国法的民事案件一直没有执行到钱。报案材料显示其于2013年6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2、被告人刘国法当庭供述证明,其卖给李威机器,让李威经营是事实,转让协议写的很清楚,当时说的是把01102过户到李威名下。其确实收了80000元押金,收的5000元房租也没有给房东。其后来给了李威3000元。其收的80000元钱都用于家里建房和彩票店正常花销了。 3、被告人刘国法于2011年10月13日写的转让协议和收条证明,刘国法于2011年10月13日把南岗刘体彩、福彩(41018217号)转让给王松,转让价80000元整,含店里全部东西,体彩年底过户。 4、本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害人李威妻弟王松曾因该起事实到本院起诉过刘国法。 四、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刘国法以缺少资金为由向被害人王文华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5%,借款期限一个月,刘国法用其名下投注店号为41018217、410112119、41018220、41018197的4份中国福利彩票销售许可证和网点编号为01102、01151、01154、01122的4份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作为抵押(其中福利彩票编号41018217、41018220和体育彩票编号00154的属刘国法名下,其他均不属于刘国法名下,均属伪造),并向被害人王文华出具了以其为出租人,租赁地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贾砦村东二街112号的房屋出租协议作为还款保障,伪造承诺人为兰俊芳的承诺书承诺自愿以二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及各自名下财产作为本次借款保证,骗取被害人王文华信任。王文华于当日通过网上银行向刘国法的账户转账90000元,支付现金10000元。借款到期后,刘国法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后更换联系方式,被害人王文华联系不上刘国法,遂于2012年7月7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被告人刘国法与前妻兰俊芳于2010年10月20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贾砦村东二街112号宅基地(五层楼房)归兰俊芳所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文华陈述证明,2012年2、3月份,其通过朋友陈落勇认识刘国法。同年3月中旬,刘国法向其提出借款100000元,周转投资彩票店,并带8张户名为刘国法的彩票销售许可证让其看。同年3月21日,其与陈落勇、张阳阳跟着刘国法开车到二七区刘国法的四个彩票店看了看,在其中一个彩票店内,刘国法与其签订了借款合同、收据、借据,从其处借款100000元,使用期限为一个月,月息二分五,如果一个月还不上钱,就去刘国法家收房租,还写了一份空白房屋出租协议。后刘国法给了其8张彩票销售许可证原件作抵押,这八张证显示的销售员(福彩)、代销者(体彩)均是刘国法,其中福彩的销售许可证投注站号是41011219、41018220、41018197、41018217,体彩的代销证网点编号是01102、01151、01154、01122,还给了其一份户名为刘常金的二七集建(92)字第20454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和两张身份证件,刘国法说刘常金是其父亲。其当场用彩票店内的台式电脑通过网上银行,给刘国法的工商银行卡转帐90000元。其交给刘国法一份制式的承诺书,让刘国法和其老婆签字。到刘国法家胡同口,刘国法独自拿着承诺书回家,回来后交给其一份手写的承诺书,承诺书上的签名为兰俊芳。后刘国法跟着其到南阳路、农业路交叉口东北角,其从弟弟王文帅处拿了10000元交给了刘国法。借款到期后,刘国法没有支付过利息,也没有还过本金,还躲着不见,其打他电话也不接,再后来就更换了联系方式,其彻底联系不上了。其去刘国法家,让兰俊芳看了那份承诺书,兰俊芳说其与刘国法已经离婚了,承诺书也不是她写的。报案材料显示其于2012年7月7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陈落勇、张阳阳的证言所证事实与被害人王文华陈述的案发经过均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证人陈落勇证明,刘国法是其于2011年下半年在农业路与天明路口“卡丁酒城”酒吧上班时认识的客户。王文华报案时其和张阳阳也跟着去了。 3、证人王文帅(王文华堂弟)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3月份的一天借给了王文华10000元,在南阳路与农业路交叉口东北角处交给王文华的。 4、证人兰俊芳(刘国法前妻)证言证明,其与刘国法于2010年10月20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其抚养,刘国法不再支付抚养费;共同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贾砦村东二街112号的一座5层楼屋归其所有;没有共同债务债权关系。离婚后,其与刘国法基本上就没有见过面,其不会为其做债务的保证人,也没有作出过用我们的共同财产为刘国法作债务抵押的承诺。刘国法的电话号码经常换,其也不知道联系方式。 5、被告人刘国法当庭供述,八张彩票机销售许可证是其交给王文华的,对该起事实无异议。 6、被害人王文华与被告人刘国法所签的借款合同、收据、借据证明,刘国法于2012年3月21日向王文华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4月20日,借款利率为2.5%,按月计算,从借款交付起计算至本金结清之日止。刘国法于2012年3月21日收到王文华转账90000元,现金10000元。 7、被害人王文华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及工商银行转款凭证一份证明,王文华名下工商银行卡于2012年3月21日通过网上银行转出90000元。 8、公安机关从被害人王文华处提取的投注站号为41011219、41018220、41018197、41018217的4份中国福利彩票销售许可证、网点编号为01102、01151、01154、01122的4份体育彩票的代销证、出租方为刘国法的房屋出租协议、土地使用者为刘常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以上均系刘国法借款时向王文华提供的材料。其中出租方为刘国法的房屋出租协议显示租赁地址为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贾砦村东二街112号。 9、被告人刘国法与兰俊芳于2010年10月20日的离婚协议书证明,二人在二七区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女归兰俊芳抚养,刘国法不支付任何费用;婚后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位于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贾砦村东二街112号宅基地(五层楼房)归兰俊芳所有;双方无共同债务。 10、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郑州西区分中心出具的证明及收款收据证实,体彩终端机01102网点业主是梁瑞、01122业主是李晨晨、01151业主是王宏建、00154业主是刘国法。 11、郑州市道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刘国法在其公司共租用两台福利彩票机,编号分别是41018217、41018220。 12、被告人刘国法向被害人王文华出具的承诺人为兰俊芳的承诺书证明,兰俊芳自愿同意以二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及各自名下财产,作为本次借款保证。 13、本案另有兰俊芳按照承诺书内容所书写的供辨认笔迹所用的材料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五、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刘国法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西南角的福利彩票店,将他人名下的一台编码01122的体育彩票机租给陈顺芬经营,其在隐瞒该体彩机不是其本人的情况下,与陈顺芬商定销售彩票所得返点二五分成,并收取了陈顺芬押金12000元。后又以帮助陈顺芬开通“481”玩法为由,骗取陈顺芬现金5000元。支付上述款项后,陈顺芬便联系不上刘国法,致使陈顺芬未获得返利,刘国法答应帮助开通的“418”玩法也没有办理。后被害人陈顺芬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刘国法之间的租赁合同并退还押金,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陈顺芬与刘国法达成的口头租赁合同,刘国法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陈顺芬押金17000元,陈顺芬退还刘国法体彩机一台。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国法未履行。被害人陈顺芬于2013年5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陈顺芬陈述证明,2012年4月17日上午,一个自称是贾砦村叫刘国法的男子到其经营的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西南角中国福利彩票店里,与其商量往其店里放一台体彩机,其通过贾砦村的朋友了解到贾砦确实有个叫刘国法的人。因店里缺一台体彩机,其就同意了,刘国法提出放这台机器要交20000元押金。经过协商,最后商定其交12000元押金,体彩机挣的钱二五分成,刘国法得2%,其得5%,这台机器返点都到刘国法银行卡上。当天下午,刘国法抱着机号01122的体彩机放到其店里,其交给了刘国法12000元押金。次日,为了开机,其通过刘国法往机器里存了5000元钱。过了三四天,刘国法说申请个“481”,需要交压金5000元,申请下来后,这5000元钱还可以退,其就给了刘国法现金5000元。又过了几天,其给刘国法打电话问“481”申请情况,且机器也该存钱了,发现刘国法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其到刘国法家也没找到人。机器在那5000元钱打票打完后,彩票款收回来了,但返点钱没给。因为彩票机的用户名是刘国法,只能刘国法的银行卡才能往里面转钱,且该机器是老的那种,返点只能返到该机器户主的卡上,其找不到刘国法,机器也不能用,“481”也没有申请下来。后来听说刘国法放在其处的体彩机开户名不是刘国法,是谁的不知道。其当庭陈述,民事判决生效后一直未执行到钱。报案材料显示其于2013年5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2、被告人刘国法供述的案发经过与被害人陈顺芬的陈述一致,其还供述,收了钱后,其没有联系过陈顺芬,也没有办理成“481”业务。 3、公安机关调取的网点01122体彩销量证明,该体彩机在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间,除2012年8月无销量,其他各月均有销量,合计70218元。该机器在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间,销售七星彩14858元、排列三11820元、大乐透34978元、幸运彩126元、胜负66元、任选九112元,合计70218元。 六、2012年4月19,被告人刘国法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的西南角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与来该店的史海燕聊天时称有福彩机和体彩机可转让。2012年4月22日,二人商定,以38000元的价格将一台投注站号41018197的福彩机转让给史海燕,刘国法办理过户。当天下午,在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的升龙国际1号楼1单元1126房间史海燕的住处,史海燕先付给刘国法30000元现金,等找到店面,办理完过户手续再付剩余的8000元,刘国法向史海燕出具了转让协议,将福彩机及机器押金条交给史海燕。2012年5月4日,刘国法以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将押金条拿走,并骗取史海燕3000元。被害人史海燕找到店面后要求刘国法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刘国法一直未办,后史海燕无法联系上刘国法。被害人史海燕于2013年5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史海燕陈述证明,2012年4月19日,其在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西南角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和一名男子自称刘国法男子聊天时,刘国法说有体彩机和福彩机,其想购一台福彩机,二人互留了电话。同年4月22日,二人见面经过协商,商定彩票机转让费38000元,刘国法给办理过户。大约过了1个小时,刘国法和一个叫张静女子带着机器来到其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的升龙国际1号楼1单元1126房间的家中,因为当时没有店面,其先交押金30000元,等找到店面办理完过户手续再交剩余的8000元。当天下午,在其家中,其将30000元现金给了刘国法,刘国法出具了转让协议,协议显示该台机器投注站号41018197。在其家人要求下,刘国法把该台机器在福彩中心的20000元押金条留下了。为了试机器,其和刘国法、张静一起到了大学路政通路口的中国农业银行,往投注站号41018197里存了200元,回家后,机器能正常出票。2012年5月4日,刘国法说要办理过户手续没有钱了,让其先给3000元,还要把在福彩中心的20000元押金条带走。其将3000元现金和福彩中心的押金条都给了刘国法,刘国法给其出具了因变更把机器押金条拿走,投注站号41018197,已付3000元的证明。后来其找到店面,让刘国法快点办,刘国法一直推脱,再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因返点都返给机主了,没有办法返给其,机器不能正常使用。报案材料显示其于2013年5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2、被告人刘国法当庭供述证明,转让给史海燕的41018197彩票机是贾少华的,其收了史海燕33000元钱,因为与王文华发生矛盾有三、四个月,其答应处理完矛盾就办,后来没有办。 3、被告人刘国法出具的转让协议及证明证实,刘国法于2012年4月22日转让给史海燕一台投注站号41018197机器,已收史海燕押金30000元,剩余8000元移机后付清。后于2012年5月4日,刘国法因变更将该部机器押金条拿走,收到史海燕现金3000元。 七、2012年10月26日,被害人梁红彩通过彩友报联系上被告人刘国法,二人在二七区佛岗新苑小区6号楼3楼10房刘国法的租住处见面后商定,刘国法以74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一台网点编号01154体彩机和一台投注站号41018217的福彩机转让给梁红彩,梁红彩先付60000元,在迁完地址过完户后付清余款。当天下午,梁红彩向刘国法支付现金60000元,带走了体彩机,刘国法承诺次日来拉另一台福彩机。后刘国法未将福彩机交给梁红彩。同年11月4日,刘国法告知梁红彩福彩机和上一家没有交接清楚,让再等几天,梁红彩提出退钱,刘国法答应退钱后,便更换联系方式,使梁红彩与其失去联系。被告人刘国法一直没有将转让给梁红彩的两台彩票机办理过户手续,彩票机无法正常使用。被害人梁红彩于2012年11月7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梁红彩陈述证明,2012年10月26日,其通过彩友报联系上刘国法。当天18时30分,其和弟弟梁永飞与刘国法在佛岗新苑小区6号楼3楼10房见面,经过协商,商定以74000元将编号01154的体彩机和编号41018217的福彩机转让给其,其先支付60000元,剩余14000元等刘国法办理完移机、过户手续后再付清。其当天交了60000元现金给刘国法,刘国法把钱给了旁边的妻子张德艳数了数,刘国法写好转让协议,让其先将体彩机抱走,第二天拉福彩机。次日,其到佛岗新苑小区找刘国法,张德艳说刘国法去北京提车了。期间,其找了几间门面,刘国法都说不合适。11月4日,刘国法给其打电话,其要求刘国法给机器,刘国法说机器和上一家没有交接清楚,再让再等几天。其不愿意,刘国法说不愿意就退钱,让其第二天12时之前等电话,一定把钱退了。11月5日,其给刘国法电话发现已关机。其到佛岗新苑小区6号楼3楼10房发现刘国法已经搬走。后来其到贾砦村找刘国法前妻兰俊芳,兰俊芳说已经离婚,不管刘国法的事。其往福利彩票中心打电话,里面的员工称刘国法已经骗几个人了,其于2012年11月7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抱走的体彩机从未开过机,也不知道里面是否有预存销售款。 2、证人梁永飞(被害人梁红彩弟弟)证言所证事实与被害人梁红彩的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3、被告人刘国法供述的转让经过、转让数额等事实与被害人梁红彩、证人梁永飞对此节的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4、被告人刘国法出具的体彩、福彩机转让协议书和刘国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国法于2012年11月7日转让给梁红彩01154的体彩机一台,价格38000元,投注站号41018217福彩机一台,价格36000元,合计74000元,已付60000元,剩余14000元,迁完地址过完户付清。 5、公安机关提取的01154网点体彩销量证明,该网点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销量为0。 6、本案另有网点编号01154的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中国体育彩票代理销售合同各、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关于4293借记卡—账目历史明细查询单、刘国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八、2012年10月19日,被害人杜永坡通过彩友报经过联系,于同年10月21日到被告人刘国法二七区佛岗新苑小区6号楼3楼10的租房处协商转让彩票机事宜,二人商定以35000元将刘国法名下投注站号41018220的一台福利彩票机转让给杜永坡,杜永坡先支付现金30000元,剩余5000元待手续办完后付清。当天,杜永坡通过转账支付了28000元,并支付了2000元现金,将该福彩机抱走。后被告人刘国法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去了外地。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国法以办理彩票机手续为由让杜永坡汇款3000元,杜永坡汇过此款后,便彻底与刘国法失去联系。被害人杜永坡于2012年11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杜永坡陈述证明,2012年10月19日,其在彩友报纸上看到了有一台福彩机转让,通过电话联系,一女子接的电话。同年10月21日,按照该女子说的,其与妹夫韩金岭开着车佛岗新居6号楼1单元3楼东户南门,其进屋看到一台福彩机,约六成新。过了2分钟,刘国法进来谈福彩机的价钱,经商量谈好35000元的价钱,刘国法说先给30000元把投注站号41018220的福彩机搬走,剩余5000元手续办完之后再给。其三人到京广路张魏砦中街交叉口北边的中国农业银行,刘国法写了一份转让协议,其在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上先取了2000元现金交给刘国法,又转账给了28000元。其向刘国法要福彩机押金条和佣金卡,刘国法说都丢了,到办手续时到公司再补,还说这台机器在道远公司押金是20000元,并向其保证一个星期办好手续。同年10月28日左右和11月4日左右,其分别给刘国法打电话,都是一个女的接电话说刘国法去外地了。11月10日左右,刘国法用一个广东珠海的号码,给其打电话说让汇款3000元办理福彩机的手续,其没有汇。11月15日13时30分左右,刘国法又打电话说让汇3000元办理手续,星期天公司去其放福彩机的地方看看,如果可以下一个星期一就可以开通机器。其于当天14时左右在中牟的白沙镇的农业银行给刘国法汇款3000元。11月19日,其给刘国法打电话,接电话女的说刘国法去香港了。之后再打电话,前三次都被挂了,第四次就关机了。到佛岗新居6号楼1单元3楼东户南门,开门的男青年说之前住的人11月5日搬走了。其一直找不到刘国法,于2012年11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机器搬走后因为与别人机器离的近被举报停机了,福彩中心的人说机器不是其的不行,就停了。 2、被告人刘国法供述的转让经过、转让数额等事实与被害人杜永坡的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3、公安机关从被害人杜永坡处提取的转让协议证明,刘国法于2012年10月21日转让给杜永坡投注站号41018220福彩机一台,转让价35000元,已付30000元,剩余5000元待手续办完后付清。 4、本案另有投注站编号41018220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福利彩票收款凭条两张、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河南省福利彩票销售合作协议、刘国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九、2012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国法在其租赁的郑州市二七区佛岗新苑6号楼1单元3楼10号的房屋内,冒充房东将此房出租给杨新鹏,骗取房屋租金10000元。后被害人杨新鹏了解到此房实际房主是卢华伟,刘国法与其妻子在此租住,在与刘国法联系后,被告人刘国法答应由其续交房租。2013年4月,因被告人刘国法未续交房租,使被害人杨新鹏同房东卢华伟重新签订了租房合同并重新续交房租,造成被害人杨新鹏的经济损失6000元,其于2013年5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杨新鹏陈述证明,2012年10月15日中午,其在佛岗新苑广告宣传栏看到租房广告,通过联系,一个女的让到佛岗新苑6号楼1单元3楼10号房间面谈。13时左右,其到地方见到了刘国法和张德艳,刘国法说房租一年10000元,整年缴房租。其提出看房产证,刘国法说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并再三保证房子是其的,让其看了身份证。其当天付了500元定金。同年10月20日中午,其和同事何忠奎到刘国法的住处给了9500元钱,加上之前的500元钱,算是付了一年的房租,租期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刘国法保证10月23日前让其入住,还签订了租房协议,协议注明了屋内的物品,刘国法给了其一把房门的钥匙。过了10月23日,刘国法用一个珠海的手机号给其打电话说保证11月份让其入住。11月3日晚上,其去找刘国法,刘国法又在协议的背面加了个注明,空调、洗衣机已拉走,租房日期2013年11月21日,2012年11月5日准时入住,如违约愿赔付1000元。11月5日上午,其打刘国法电话,一直提示关机。当天下午,张德艳电话通知其可以入住了。其到佛岗新苑6号楼1单元3楼10号房间,看到协议中写的电视机和饮水机也被拉走了,再跟刘国法联系,手机已关机。其通过物业联系到了真正的房主卢华伟,卢华伟称该房子是其于2012年4月份租给张德艳的,期限是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5日,租金每月800元。之后几个月的时间,其再也没有见过刘国法,2012年12月份,刘国法用珠海的电话号码与其联系说房子肯定是他本人的,让其别听其他人胡说。2013年1月份,刘国法又打电话说房子不是他的,是租别人的,让其放心地住到11月21号,房租的事情由他负责。同年3月份,房东卢华伟找其催缴房租,其才知道刘国法没有找房东卢华伟续缴房租。卢华伟说如果要继续住,得缴500元押金,其付了500元押金。同年4月初,其与房东卢华伟续签了协议,有效期为6个月,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房租3000元。刘国法造成其6000元的经济损失。报案材料显示其于2013年5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何忠奎陈述所证事实与被害人杨新鹏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其还陈述,其与杨新鹏各出了5000元,共10000元,作为房租给了刘国法。 3、证人卢华伟证言证明,佛岗新苑6号楼1单元3楼10号是其于2012年1月2日分的新房,装修后于同年4月5日前后出租给张德艳,张德艳交了9600元的房租和200元的物业费,张德艳老公是刘国法。当时没有写出租房屋协议。但是其明确告诉过张德艳不能把房子转租。同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接到杨新鹏的电话问是否认识一个叫刘国法的,其说不认识就把电话挂了。到2013年1、2月份,杨新鹏又打电话说交给刘国法10000元钱,租了佛岗新苑小区6号楼1单元3楼10号房,刘国法承诺给他续交房租。其给张德艳打电话,已经停机了。其告诉杨新鹏可能被骗了。其从租房给张德艳之日起,再也没有见到过张德艳和刘国法,二人从未给其提过续房租的事。按照当时的口头协议,张德艳应该在2013年3月份给其续交2013年4月5日至2014年4月5日的房租。其出租给张德艳的房子租用时间到2013年4月4日到期,因为张德艳没有续租,2013年4月初其和杨新鹏签订了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出租房屋的期限是6个月,房租是每个月1000元,每3个月给交一次,物业费由杨新鹏自己交。 4、证人张德艳(刘国法前妻)证言证明,其租用卢华伟的房子时间是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5日,续房租得提前一个月,卢华伟说不能把房子转租他人,其答应不会转租。2012年10月20日,刘国法冒充房东和杨新鹏签订了租房协议,租房时间是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刘国法从杨新鹏处收了10000元。其与刘国法没有再找卢华伟续交房租。 5、被告人刘国法的供述与被害人杨新鹏、何忠奎的陈述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其还供述,让杨新鹏租住的房子是其朋友李百旺弟弟的房子,收到杨新鹏房租后因为其在珠海,没有再找李百旺的弟弟续房租。 6、被告人刘国法出具的租房协议证明,刘国法于2012年10月20日将佛岗新苑小区6号楼1单元3楼10号房屋租给杨新鹏,租金10000元,租赁日期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并注明了房屋配置。 7、被告人刘国法出具的证明证实,刘国法于2012年11月3日在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空调、洗衣机已拉走,2012年11月5日准时入住,如违约愿赔付1000元。 8、本案另有张德艳交纳房租收据、佛岗新苑抓阄分房确认单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综上,公安机关接报案后,遂展开侦查。2013年5月18日14时许,被害人梁红彩、杜永坡、申海峰在被告人刘国法贾砦村的家中发现刘国法并将其送至公安机关。 另查明,被告人刘国法于2015年2月12日退赔全部赃款,现暂存至本院账户,本案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伟(省体彩中心工作人员)证言证明,申请体彩销售点的正常程序是申请人先向分中心提出申请,然后分中心会参照申请人的申请去考察拟办销售点的地点,如果符合条件,有分中心向省中心提交相关手续及备案材料,确定销售点设立后,由申请人向体彩中心交纳22000元,其中19000元为机器押金,另3000元为保证金。如申请人不想继续干,不允许个人私下转让机器,必须由申请人办理退机手续,然后由新的申请人按照办理新的销售点的规定来办理。其没有查询到申海峰这个业主。 2、证人孙鹰鹏(郑州市道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证言证明,刘国法是其公司的一个业主,2010年前后,其在该公司包了两台福彩机,并在2012年初,因经营的效益不好,还到公司写了保证书。公司有严格规定,不允许私自转让福利彩票机,业主如果不想经营只能到公司办理退彩票机手续。其辨认出刘国法是其公司的业主。 3、证人张德艳(刘国法妻子)证言证明,其与刘国法说要离婚时,刘国法为了其与女儿有生活保障,答应将编号为41018220的福彩机和编号为01154的体彩机转让给其。其知道2012年10月份,刘国法把414018200的福彩机转让给一个东建材的人,把编号01154的体彩机转让给了梁红彩。其提供的2011年12月14日刘国法写的转让协议证明了上述事实。 4、被告人刘国法当庭供述,其知道公司规定不能转让、转租彩票机,收取被害人的钱都用于建房了,其没有给被害人办理过户。 5、郑州市道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分包给业主的福彩机,承包时需要交押金,公司开具制式押金条,并与业主签订合同,注明投注机的具体经营地址,业主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公司不允许转借、出租、出售(即转让)彩票投注机。如变更地址,必须由业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公司办理,私自变更彩票投注机地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机,一经举报,公司查证落实后,即终止该投注机。该中心还出具证明证实41018220的福彩机业主从2010年8月至2014年8月止为刘国法,查不到贾建峰转让信息。 6、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管理暂行办法证明,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不得将代销证转借、出租或者出售。彩票投专用设备属于体育彩票机构所有,代销都不得转接、出租、出售或者挪作他用。 7、河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出具的通知证明,根据郑州市道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经省福彩中心审核,同意该公司在郑州市代销福利彩票。 8、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该中心在编人员无姓梁的工作人员。 9、河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郑州西区分中心出个的证明证实,01102、01122、01154体彩网点2012年以前的代理销售合同已按流程销毁,无法提取。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后,展开侦查。2013年5月18日14时许,被害人梁红彩、杜永坡、申海峰在刘国法贾砦村的家中发现刘国法并将其送至公安机关。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该单位民警从未告知刘国法和被害人此案可以在公安机关调解处理,也未向刘国法索要过现金和有价证券,在讯问时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发生。该说明所证事实与侦查人员王占领、丁剑当庭陈述一致。 12、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的案件款专用收据证明,被告人刘国法通过郑州市二七区贾砦社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将全部赃款404000元退还至本院账户。 13、被害人出具的联名申请及谅解书证明,因刘国法已将全部赃款退回,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14、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刘国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涉案彩票机照片、41018217、41018220、41018197三个站点的销售日报表、申请人为刘国法,站点编号41018220、41018217的两份申请表及刘国法写的两份保证书、销售合作协议书、申请人为贾少华,站点编号41018197的申请表、道远公司投注站销售人员行为规范、体育彩票代理销售合同模版;公安机关受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及证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法犯诈骗罪的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均证实,被告人刘国法在与被害人履行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签订或口头约定并履行合同,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国法犯诈骗罪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国法的辩护人对刘国法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对第三起事实被告人刘国法及被害人李威当庭均对刘国法在案发前退还给李威3000元现金及被害人变卖被告人财产得款2000元予以认可,故该两笔款项共计5000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关于被告人刘国法的辩护人提出第一起事实法院已通过民事判决确认刘国法与刘振伟的纠纷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第二起、第三起、第四起、第五起、第六起、第七起、第八起诈骗原因和证据同第一起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书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1、被告人刘国法在第四起事实中,伪造福彩销售许可证和体彩代销证共5份,连同其名下三台机器的相关证件作为抵押,隐瞒其已经离婚的事实,用已经在离婚时就分割给前妻兰俊芳的房屋作为还款保证,骗取被害人王文华信任,向其支付100000元借款。2、第一起事实虽经本院民事判决,但被告人刘国法将彩票店出租给刘振伟经营时已包含出租彩票机,在第一、二、三、五、六、七、八起事实中,被告人刘国法明知体彩和福彩中心规定彩票机不得转让、出租,还以此名义骗取申海峰、李威、陈顺芬、梁红彩、杜永坡的转让费和刘振伟、史海燕租金。且在其名下41018217福彩机已于2011年10月13日转让给李威的情况下,又将该机器抵押给王文华。后又在其名下41018217、41018220福彩机和01154体彩机已于2012年3月21日抵押给王文华的情况下,又将41018217福彩机分别于2012年3月28日转让给申海峰、于2012年10月26日转让给梁红彩,将41018220福彩机于2012年10月20日转让给杜永坡,以此骗取上述被害人的钱财。4、在第三起、第六起事实中,被告人刘国法隐瞒01102体彩机和41018197福彩机不是其名下的事实,以其名义将两台机器分别转让给李威和史海燕,骗取转让费。5、在第五起事实中,被告人刘中法在骗取陈顺芬5000元现金承诺帮其开通“481”玩法后,未给陈顺芬办理相关业务。6、在第九起事实中,被告人刘国法隐瞒真相,冒充房东将房屋租给杨新鹏,收取租金,被杨新鹏发现后在房屋租期到时,仍未续租或退款。综上,被告人刘国法在履行协议过程中,采用多种欺骗手段,骗取多人钱财后,均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且事后也不按照承诺还款,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利用合同诈骗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故辩护人对此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国法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404000元,已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国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国法能够积极退赔九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明显,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国法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国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靖 代理审判员 李 魁 人民陪审员 滕红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国宁 何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