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505号 原告:陈运尉,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金玲,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惠玲,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尉诉被告张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运尉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运尉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运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运尉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