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09号 原告张海鹏,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惠玲,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鹏诉被告张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鹏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鹏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海鹏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