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205号 原告李淑平,又名李大平、李淑苹,194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柴桃,女,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新路,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平诉被告柴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五角,由原告李淑平负担。 审判员 李建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银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