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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梅与位文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6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遂,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元林,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位某某,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6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新遂,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元林,巩义市米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位某某,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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