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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宋某某,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如,巩义市新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01号
原告宋某某,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如,巩义市新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女,1954年1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金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路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