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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春美与刘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号 原告韦春美,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荣章,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武涛,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春美诉被告刘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1号
原告韦春美,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荣章,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武涛,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春美诉被告刘武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春美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春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春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韦春美负担。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