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跃平诉康魁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50号 原告:张跃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魁明,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平诉被告康魁明房屋买卖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750号
原告:张跃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康魁明,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平诉被告康魁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平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跃平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跃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跃平负担。
审判员  朱建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国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