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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雪芹与刘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雪芹,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双平,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再审申请人陈雪芹因与被申请人刘双平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雪芹,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双平,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再审申请人陈雪芹因与被申请人刘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民终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雪芹申请再审称:陈雪芹共支付给刘双平买房款30500元,陈雪芹与刘双平合同解除后,刘双平尚欠11300元未返还。
本院认为:陈雪芹称交付给刘双平购房款30500元,提供的证据仅有7000元收条一张,刘双平认可陈雪芹给付购房款为19500元,而对于刘双平已退还陈雪芹19200元双方并无争议,故一审判决刘双平给付陈雪芹300元,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陈雪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雪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