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申字第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雪芹,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双平,女,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再审申请人陈雪芹因与被申请人刘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汴民终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雪芹申请再审称:陈雪芹共支付给刘双平买房款30500元,陈雪芹与刘双平合同解除后,刘双平尚欠11300元未返还。 本院认为:陈雪芹称交付给刘双平购房款30500元,提供的证据仅有7000元收条一张,刘双平认可陈雪芹给付购房款为19500元,而对于刘双平已退还陈雪芹19200元双方并无争议,故一审判决刘双平给付陈雪芹300元,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陈雪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雪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姬 凯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