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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岭、席桂荣与白建华、白建强、白建新、白建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白玉岭,男,汉族,77岁。 原告席桂荣,女,汉族,79岁。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白建华,男,汉族,51岁。(缺席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民初字第939号
原告白玉岭,男,汉族,77岁。
原告席桂荣,女,汉族,79岁。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开封市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白建华,男,汉族,51岁。(缺席)
被告白建强,男,汉族,50岁。
被告白建新,男,汉族,47岁。
被告白建安,男,汉族,42岁。
原告白玉岭、席桂荣诉被告白建华、白建强、白建新、白建安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岭及其委托代理人游凤霞、原告席桂荣、被告白建强、白建新、白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四被告系二原告的婚生儿子,现二原告年岁已高,又身患多种疾病,被告父亲生活又不能自理,每月的退休金连看病都不够,给二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原告给被告要赡养费他们又不给,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每人每月支付给二原告赡养费600元;2、判令四被告支付给而原告医疗费9179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白建华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被告白建强辩称,同意支付赡养费。
被告白建新辩称,原告住的房子是我盖的,造成我在外面租房子,如果把房子腾出来给我,我愿意支付赡养费。
被告白建安辩称,同意支付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系二原告的婚生儿子,均早已成家立业,二原告而今年迈体弱,并且原告白玉岭常年在敬老院居住,每月需要向敬老院缴纳费用,原告席桂荣则在家中居住。白玉岭于2014年8月-9月先后在开封市中心医院和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分别为2090.21元和3357.56元;席桂荣于2014年9月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731.62元。以上医疗费共计9179.39元。庭审中,被告白建强、白建新、白建安分别自称月收入2800元、2000元、3000元左右。
以上事实由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又是法定义务。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二原告均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被告理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主张医疗费9179元,应由四被告平均分担,每人应承担2294.75元。从有利于原告安享晚年出发,考虑被告人数及其收入状况,本院酌定四被告应给付的赡养费以每人每月5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从2015年1月起,被告白建华、白建强、白建新、白建安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赡养费500元;
二、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白建华、白建强、白建新、白建安每人支付二原告医疗费2294.75元;
三、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四被告各承担12.5元(被告应承担部分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金友
人民陪审员  韩春艳
人民陪审员  郭 欣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霍 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