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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遂民初字第00126号 原告毛某某,女,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锋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