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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峰、郝晓娟与常万松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秀峰,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晓娟,女。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万松,男。 委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秀峰,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晓娟,女。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万松,男。
委托代理人杨慧超,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韩秀峰、郝晓娟与被上诉人常万松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秀峰及韩秀峰、郝晓娟的委托代理人李莎,被上诉人常万松的委托代理人杨慧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上诉人韩秀峰、郝晓娟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志贤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郎玉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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