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秀峰,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晓娟,女。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万松,男。 委托代理人杨慧超,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韩秀峰、郝晓娟与被上诉人常万松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秀峰及韩秀峰、郝晓娟的委托代理人李莎,被上诉人常万松的委托代理人杨慧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上诉人韩秀峰、郝晓娟已预交,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景志贤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郎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