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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旺与被告刘艳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少民初字第00021号 原告徐旺,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艳芳,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旺与被告刘艳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26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确少民初字第00021号

原告徐旺,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艳芳,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旺与被告刘艳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旺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艳芳的起诉,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旺撤回对被告刘艳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旺负担。

审 判 长  李 磊

人民陪审员  李剑光

人民陪审员  尹 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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