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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初字第348号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124号。 负责人人朱慈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凯华、冯留坡,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孟涛,男,汉族,1975年11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坤,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商丘分公司)诉被告李孟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并于2015年1月6日依法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石化商丘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凯华、冯留坡,被告李孟涛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坤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石油分公司对被告李孟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代恭伟 审 判 员 周克风 代理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