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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雪民与魏战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雪民,男,住陕西省丹凤县。 委托代理人许炳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战明,男,住陕西省潼关县。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雪民,男,住陕西省丹凤县。

委托代理人许炳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战明,男,住陕西省潼关县。

委托代理人李文广,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白雪民因与被上诉人魏战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雪民的委托代理人许炳夫,被上诉人魏战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魏战明与白雪民合伙纠纷案已由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灵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三民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与该已生效判决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均相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情形,一审法院以新的诉讼受理并作出判决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魏战明的起诉。

魏战明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白雪民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均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