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灵民一初字第1545号 原告陈红宾,男,1972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戴丁海,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辉辉,男,36岁,汉族,农民。 被告杨巧串,女,35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宾与被告孙辉辉、杨巧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宾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陈红宾负担。 审 判 长 刘振华 审 判 员 杨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