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特字第00017号 申请人汪怡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继欣,系申请人汪怡辰的爷爷。 被申请人黄廷秀,女。 申请人汪怡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黄廷秀失踪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汪怡辰申请称:申请人汪怡辰与被申请人黄廷秀系母子关系。2011年12月29日黄廷秀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汪怡辰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黄廷秀失踪,黄廷秀的财产由申请人继承。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日,申请人的父亲汪勇涛与被申请人黄廷秀结婚,2009年8月25日生育申请人汪怡辰。2011年12月2日申请人的父亲汪勇涛因发生意外事故身亡,2011年12月29日黄廷秀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汪怡辰自黄廷秀外出后一直跟随爷爷生活。2014年10月,申请人汪怡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黄廷秀失踪。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0日发出寻找黄廷秀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黄廷秀仍然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居住地村委会、派出所证明及证人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黄廷秀于2011年12月29日离家出走后与家人没有联系,至今已三年有余,经其家人寻找并经本院刊登公告寻找,仍未得到黄廷秀的消息。申请人汪怡辰申请宣告黄廷秀失踪,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黄廷秀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汪怡辰为失踪人黄廷秀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昊 审判员 叶亚奇 审判员 王佳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