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郾民催字第00013号 申请人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小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红根,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0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漯河银行大桥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26515514(出票日期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人漯河市鑫锐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漯河市万荣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义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常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