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鄢民初字第245号 原告:李晓静,男。 原告:王钰,女,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721198209270349。 被告:陈继科,男。 被告:陈艳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静、王钰诉被告陈继科、陈艳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静、王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伟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文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