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45号 原告张占青,男,1940年1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建标,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金存,男,1958年5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张桂芳,女,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 原告张占青诉被告李金存、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占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