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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青与李金存、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45号 原告张占青,男,1940年1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建标,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金存,男,1958年5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张桂芳,女,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 原告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45号

原告张占青,男,1940年11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景建标,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金存,男,1958年5月21日生,汉族。

被告张桂芳,女,1961年3月24日生,汉族。

原告张占青诉被告李金存、张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占青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杨菊凤

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

人民陪审员  梁西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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