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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三江与靳雪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68号 原告吕三江,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玲坡,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雪鸽,女,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168号

原告吕三江,男,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占朝,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玲坡,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雪鸽,女,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孬,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系被告靳雪鸽的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三江诉被告靳雪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三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吕三江承担。

审判员  张太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安晓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