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94号 原告张燕,女,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 被告张亚丽,女,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安松涛,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诉被告张亚丽、安松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袁二辉 人民陪审员 刘国斌 人民陪审员 郭淑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书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