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立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芳周,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上诉人陈芳周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15)舞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武小雪并非一直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居住,而是在其户籍地舞钢市尹集镇居住,况且其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居住并无证据证明。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舞钢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小雪的户籍地虽然在舞钢市,但其一直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八矿北山小区居住。因原告坚持在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西斌 审判员 赵国跃 审判员 赵 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