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亮,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玉河,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冯亮、肖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