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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霞与冯亮、肖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4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亮,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玉河,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冯亮、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民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霞,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冯亮,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玉河,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霞与被执行人冯亮、肖玉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轶
审判员 杜晓华
审判员 石仲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政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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