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94号 原告张云芳,女,汉族,1936年12月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代理人刘庆珊,焦作市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太行,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被告刘改青,女,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先军,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芳诉被告孙太行、刘改青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芳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云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 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阳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