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07号 原告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新区阳庙镇小梁庄。 法定代表人焦同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胜利,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合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风光路。 法定代表人耿全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合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03元,减半收取6651.5元,由原告焦作市风光砼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欢 |